银河线路检测中心考试规则

作者: 时间:2020-06-09 点击数:

银河线路检测中心考场规则

 

第一条 考生必须凭学生证、图书借阅证或身份证(其他证明无效)参加考试,无证者不得进入考场。

第二条 考生必须按规定就座,并将考试证件放在桌面上,以便监考人员查验,凡不按规定就座且不服从监考人员调配和安排的考生一律视为考试违纪。

第三条 考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确因特殊原因迟到者,必须向监考人员说明理由,经过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含30分钟)以上者,无论什么理由,均不得参加本次考试,该门课程按无故缺考论处。

第四条 考生接卷后,必须先填好班级、学号和姓名,不得涂改,如姓名写错,需要涂改,须经监考员确认,否则,试卷作废。

第五条 考生在考试前应作好充分准备,考试开始30分钟内,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30分钟后遇紧急情况需要暂离考场者,须经请示监考人员批准方可行动。若强行离开考场,作自动放弃考试处理。

第六条 闭卷考试,考生不得携带教材、笔记本、作业本、自备草稿纸及其它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以及计算器、手机、电脑、工具书等进入考场(特殊规定除外)。带入的上述物品必须集中放置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开卷考试,按出卷教师要求,查看规定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 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秩序,自觉接受监考、巡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考生对试题有疑问,可以在座位举手提问,但不得要求老师给予题目任何暗示性的解释;考生不得在考场随意起立、走动,不得大声喧哗。

第八条 分发试卷时,考生不得离座、抢卷,不得扣留多余试卷。接卷后,考生必须在试卷指定位置上写明系(专业)、班别和姓名后方能开始答题。

第九条 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不得拖延时间。考生听到监考人员停止答卷的指令后,应将考卷平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条 考试时间内,已交卷的考生不得在考场内及考场附近逗留、讲话。

第十一条 考生有以下违规事实的,按学院相关规定处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如利用各种方式将教材、笔记本、自备草稿纸、通讯工具及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听力考试结束后,考生仍戴耳机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或为他人旁窥提供便利、交头接耳不听劝告、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考试过程中擅自提前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等参加考试的。

(九)开卷考试时,携带复印笔记的。

(十)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如将他人的答卷改成自己的答卷或将自己的答卷改为他人的)。

(十一)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如接听手机、收发手机短信等)。

(十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十三)有意销毁试卷、答案、考试材料或者作弊证据的。

(十四)传、接物品(纸条)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十五)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考场同一种试卷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十七)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八)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经事后查实的。

(十九)考场纪律混乱、考场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的。

(二十)由他人冒名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的。

(二十一)有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十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二十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的。

(二十四)其它未提及的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其它应认定作弊未提及的行为;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未提及的行为。

前款第(四)、(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等项的违规事实认定为作弊行为。

第十二条 对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的,该考场以集体作弊论处,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组织重考。

第十三条 凡考试违纪、作弊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计,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作弊者不予正常补考。

第十四条 本规则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此前所发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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