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毕业生就业工作条例

作者: 时间:2020-10-22 点击数:

银河线路检测中心毕业生

就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银河线路检测中心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毕业生是指银河线路检测中心按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培养,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专科毕业生。

第三条  本条例中的毕业生就业是指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经省教育厅统一派遣供职于用人单位、自谋职业、创业和灵活就业后,通过诚实劳动、依法经营取得合法收入,统称为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响应国家号召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学校采取措施推荐毕业生就业,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西部、到山区、到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建设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室归口管理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具体事宜,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决定。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室、各二级学院及有关部门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就业工作责任人:

(一)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为学校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

(二)分管就业工作的副校长为学校就业工作第二责任人;

(三)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为学校就业工作第三责任人;

(四)各二级学院院长为该学院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

(五)各二级学院毕业班辅导员为该学院就业工作第二责任人。

第八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并完善本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施办法;

(二)负责本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各二级学院就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及其他服务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各二级学院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负责学校毕业生资源信息审核、统计和上报,印制、发放毕业生宣传资料,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并及时向毕业生发布;

(四)指导各二级学院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

(五)制定和实施就业指导课教学大纲,主持就业指导教学活动;

(六)密切联系用人单位,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收集需求信息向毕业生发布,组织全校性招聘活动及供需见面会;

(七)负责毕业生就业推荐和就业协议的审核和鉴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上报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

(八)负责毕业生派遣、改派等业务处理;

(九)建立、管理、移交毕业生就业档案;

(十)协同各二级学院和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生文明离校工作;

(十一)组织、策划与实施学校毕业生就业质量跟踪,及时反馈用人单位评价,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提供依据;

(十二)建立、维护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发挥网络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的作用;

(十三)处理学校就业工作的其它事务。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制定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

(二)了解和掌握本学院毕业生的思想动态,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

(三)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核实上报本学院毕业生生源信息;

(四)组织毕业生填写《就业推荐表》,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材料审核鉴定;

(五)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组织、指导本学院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活动,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推荐;

(六)协同各有关部门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

(七)负责安排人员参与本学院《就业指导课》的授课;

(八)审核上报本学院毕业生就业信息;

(九)完成学校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毕业班辅导员主要职责:

(一)做好本二级学院毕业生思想教育、就业指导、就业咨询、推荐就业等工作;

(二)准确无误上报毕业生生源信息;

(三)积极收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

(四)按要求及时、规范、准确上报毕业生就业信息数据。

第十一条  学校保卫处主要职责:

负责为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及与户口有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  毕业生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国家、省、各地市及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完成学业、独立完成毕业设计,积极做好毕业答辩,取得毕业资格;

(二)认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向;

(三)主动了解就业政策,多渠道获取就业资讯,接受学校、各二级学院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四)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规定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

(五)遵守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做到文明离校;

(六)毕业派遣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接收部门(单位)办理报到手续。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审查毕业生资格,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就业指导、双向选择、上报派遣方案、派遣、调整改派等。

第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在毕业学年开始启动。原则上在11月后开展用人单位招聘和校园供需见面活动;次年1-5月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第十五条 毕业生招聘活动不得影响非毕业班学生正常教学秩序。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一般安排在毕业学年的11月至毕业离校。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指导、毕业教育与毕业鉴定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主要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  

第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应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八条  就业指导和毕业教育贯穿于学生在校的全过程。二级学院要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与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爱岗敬业教育、就业形势与政策教育、法规校纪教育、文明离校教育等,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去、到生产第一线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要按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做出毕业鉴定。

第二十条  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由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填写,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

第五章  双向选择活动

第二十一条 双向选择、供需见面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环节,应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一般选择在课余或节假日。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向学生收费,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双向选择活动的形式可多样化。

第二十二条  双向选择的程序。根据上级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要逐步培育和完善毕业生双选机制。双向选择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毕业生的推荐表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室下发,毕业生如实填写,并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审核盖章。

(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就业协议书,报二级学院、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室备案,出具鉴定意见及盖章,就业协议书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通过后,形成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

(三)在推荐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毕业生一经与用人单位签约,不得违约,有特殊情况违约的,需双方协商并办理解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建档立卡的毕业生,学校优先推荐其就业。

第六章 毕业生派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厅批准的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由教育厅统一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到接收部门(单位)报到。

第二十五条结业生落实接收单位的,可申请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档案材料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寄送到毕业生接收部门(单位)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毕业生报到后应向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查询档案是否收到,如未收到,应及时向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室反馈情况。

第七章  调整、改派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落实接收单位的,可申请调整派遣方案。符合改派条件的毕业生申请改派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单位有效接收函;

(二)原派遣单位的有效解约函(或同意改派意见);    

(三)原《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四)与新接收单位所签的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

第八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的,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学校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按要求和时间报送毕业生资源信息和毕业生就业信息的;

(二)报送毕业生资源信息和毕业生就业信息错漏较多,影响毕业生派遣工作或破坏学校声誉的;

(三)对毕业生就业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极坏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循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广东南华工商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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