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总工会干部学校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1-12-2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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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银河线路检测中心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1

2.银河线路检测中心水电管理办法     14

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课室使用管理规定  22

4.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24

5.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小额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33

 

 

 

 

 

 

 

 

 

 

 

                              

  粤工校〔20206

 

广东省总工会干部学校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制度,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和财政厅《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卫〔1990〕第187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公费医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函〔2009〕865号)、《关于调整省直单位公费医疗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1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公费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2〕5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公费医疗制度是保障学校教职员工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制度。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不得浪费的原则。医疗费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由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和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实施。

第三条  我校教职员工在享受公费医疗权利的同时,有遵守公费医疗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二章  公费医疗管理与服务机构职责

第四条  设立“广东省总工会干部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为执行本制度的责任部门。

广东省总工会干部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马栩生

副组长:郭记中  唐晓林

 员:黄一梅、谢启文、黄立芳、黄美玉

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学校公费医疗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学校医疗经费的使用,研究、决定有关公费医疗的重要事项。

下设“广东省总工会干部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务处医务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拟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协调学校公费医疗各项事宜,做好计划、组织协调、调研等工作。

(三)负责审核和审批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医疗费用工作。

(四)负责统计分析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使用情况,定期向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

(五)负责公费医疗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三章  公费医疗管理

第五条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范围包括:

(一)学校在岗事业编制人员。

(二)在学校领取离退休待遇的事业编制人员

第六条  就诊医院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必须符合广东省社保局公布的省直公费医疗定点医院机构中就诊,自行选择。

第七条  外地就诊规定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因公或因私外出、出差和探亲,因突发急症,可以就近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医治。

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3个月以上,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公医小组批准可以在当地固定一间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

 

第四章  公费医疗开支范围和报销规定

第八条  公费医疗开支范围

公费医疗报销参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有关规定执行,以后根据省公医规定调整。对未列入开支范围及不符合报销范围的不得在公费医疗中列支(见附件1、附件2)。

第九条  公费医疗报销标准

(一)医疗费用报销

公费医疗报销标准根据人员类别设定不同报销比例。具体见表1。

1  公费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人员类别

在职教职工

退休教职工

学校医务室报销比例

80%

80%

 

80%

90%

 

90%

95%

 

   

(二)住院床位报销标准

1.住院床位报销标准按职务职称设定最高标准。具体见表2及附注。

2 住院床位报销标准

级别

(正、副)厅级、正高

(正、副)处级、副高

科级、讲师及以下

家属统筹医疗人员

最高报销费用(元/天)

108

60

43

37

2.急诊观察床位,报销标准为10元/天。

(三)特殊检查、治疗报销标准

特殊检查是指一些单项费用超过500元的检查项目,如电子胃镜和肠镜、24小时动态心电图、骨扫描、CT、MRI、ECT等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单项费用超过300元的治疗项目。特殊检查、治疗及省公医规定需审批的其他项目,必须有副主任医师以上医生签名,学校公医小组审批后才能报销。未经批准,费用自理。

特殊治疗及相关材料报销标准:

1.教职工因病情需要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如: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股骨头、人工心脏瓣膜、血管支架等),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和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审批,使用国产材料,按表1标准报销;使用非国产材料,在职和退休人员个人自付40%后,按表1标准报销;其中,血管支架按不超过3万元/个、人工晶体按不超过3000元/个、心脏起搏器按不超过5万元/套的限额,在限额内(低于限额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不分国产材料、进口材料统一按表1标准报销;超出限额部分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2.冠脉造影术、冠脉支架植入术、冠脉搭桥术、冠脉成形术、心脏射频消融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引流术、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体外碎石术、激光治疗术、介入检查治疗手术费用按人员类别比例报销。未列入公医报销范围的特殊检查、治疗、材料等项目一律自费。

3.一次性医用材料

在报销范围内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单价在300元以下的按表1标准报销;单价在300元及以上的,在职和退休人员个人自付40%后按表1标准报销。

(四)诊查费报销标准

1.住院诊查费。省直公费医疗享受人员住院侦查费限额25元/天,退休人员、在职人员报销比例分别为95%、90%。诊查费不超过限额标准的按实际结算;超过限额标准的,其超出部分由享受人员个人自负。

2.门诊诊查费。享受省直公费医疗退休人员、在职人员的门诊诊查费限额分别为:20元/诊次、20元/诊次,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实际门诊诊查费不超过限额标准的按实际结算;超过限额标准的,其超出部分由享受人员个人自负。

3.家属统筹人员参照在职人员诊查费报销标准执行。

第十条  公费医疗报销用药规定

(一)规定报销用药量。具体见表4。

4  用药量规定

用药情况

常见疾病

普通慢性病

特殊慢性病

门诊(天/次)

≤3

≤7

≤14

国内出差、公派出国、探亲

≤7

≤14

≤14

备注:特殊慢性病(如肺结核、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脑血管疾病、心脏病、肿瘤、瘫痪等)患者外出(出差、探亲)凭出差证明(或申请)带药,经学校公医小组审批,最多可带30天的治疗性药品(不包括辅助性药品)。

(二)规定药费报销限额

在医院就诊,每人每天同一种病种药品费用不超过300元。

第十一条  医疗费用报销程序

医院门诊、住院收费必须使用财税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医疗费用报销必须附财税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及费用清单(门诊明细清单、住院医疗费用分类汇总表),凡不使用财税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缺少费用清单,医务室审核时一律不予报销。

(一)门诊医疗费用

在医院就诊,门诊、急诊由个人先支付,携带病历、门诊明细清单(含医保属性甲类、乙类或自费)、检查和检验结果及医疗费发票,经医务室审核后,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报销。

(二)住院医疗费用

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携带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住院医疗费用分类汇总表(含医保属性甲类、乙类或自费)、特殊检查和检验结果复印件及医疗费发票等有关凭证经医务室审批后,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报销。

第十二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如自行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在保险公司取得理赔后,学校公费医疗按规定予以补差。

第十三条  报销审批权限

医疗费(下列以A表示):

(一)A<0.5万元,由学校总务处处长审批;

(二)0.5万元≤A<1.0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1.0元≤A<3.0万元,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四)3.0万元≤A<10.0万元由学校公医小组讨论通过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五)A≥10万元以上须经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章  家属医疗统筹管理

第十二条  享受学校公费医疗的在职在编人员,其居住在广州市区内有正式户口的未满18岁子女可享受家属统筹医疗。

第十三条  享受家属统筹医疗的子女每月交纳医疗费10元,由医务室通知财务处在其父母的工资中扣除。

第十四条  享受家属统筹医疗的子女在学校医务室就诊的,医药费自理;在校外公医医院门诊就诊和住院的,医药费学校和个人各负担50%(自费部分自理),其他的各项管理按在职在编教职工一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用药范围

编号

   

1

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

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

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

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

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每个患者在校期间只给予一次性按规定比例报销3支白蛋白或球蛋白费用)

6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最新版)范围外的药品

7

自购或外配药品

 

 

 

 

 

 

 

 

 

 

 

 

 

 

 

附件2

 

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生活服务设施费用

 

编号

类别

   

服务项目及服务设施类

病历工本费

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优质优价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名护理、特殊病房费等)

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出诊费、担架员随救护车出诊费

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煤火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自带风扇电费、洗头加电吹风费

陪护费、陪人床费、护工费、洗理费、洗头费、防褥疮气垫床费、床上浴费、中药煎药费(含药引子费)、尿布费、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

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各种与诊疗无直接关系的费用(如脸盆费、口盅费、餐具、牙具费、日常清洁卫生费、卫生塑料袋费、拖鞋费、卫生纸费、排尿排粪器具费、排污费、押瓶费等)

非疾病治疗类项目

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隆乳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腋臭、脱发、洁齿、镶牙等)

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检查、出境体检等费用

出国出境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用

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跟踪随访费等)

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疾病预测费、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各种验伤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孕妇做的胎儿性别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

属保健性的全身按摩费用

各种保健性医疗费用、使用日常生活和娱乐物品进行的康复性治疗及其用品费用

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应用超高速CT(UFCT)、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

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护膝带、药枕、药垫、腰围、子宫托等)

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疗材料

治疗项目类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的治疗费用

近视眼矫形术

气功疗法、体操费、音乐疗法、平衡医学疗法、药物蒸汽室治疗费、保健性的营养疗法、心理治疗、磁疗等治疗项目

其他

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

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别保险费(如: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指入手术的保险费)、各种滞纳金等

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所承担责任的医疗费项目费用、如斗殴、酗酒、性病、戒毒、自杀、自残、故意自伤(精神病人除外)等

由于交通事故(属他方责任)、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费用

 

 

 

 

 

 

 

 

 

 

 

粤工院办〔2020〕12

 

 

银河线路检测中心水电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建立健全资源节约长效机制,促进节药型校园的建设,加强水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供用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秩序,确保正常的教学及生活用水、用电,根据有关用水、用电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保证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用水、用电的前提下,积极节能减耗,厉行节约,按照“用者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条 积极探讨对各院、各单位、各教学部门用水、用电实行节能指标量化管理。

第三条 对学生宿舍用水用电,实行按实际用量计费管理。

第四条 对第三方合作单位及校内商业经营单位用水 、用电实行按量计费有偿服务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总务处和清远学校综合办公室是学校用水、用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制定学校水电设施管理的政策,办法;

(二)协调水电设施管理所涉及的各种关系;

(三)听取水电设施管理工作方面的建议;

(四) 负责学校水电设施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总务处、清远校区综合办公室共同承担学校水电公共设施的管理、日常维修和维护工作,工作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学校及当地政府部门关于水电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和管理规定;

(二)建立健全水电管理工作方面的各项规定;

(三)负责学校水电公共设施的管理、维修和维护;

(四)对各单位水电用量、负荷进行监督与评估,并实行调整、调度;

(五)负责学校供水供电系统收费计量的技术管理(包括水电表的校验、调试等)和水电计量和水电缴费数据报送工作;

(六)负责学校年度用水、用电计划和水电管理的各种报表的统计核算工作;

(七)负责有关技术图纸、资料的建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院系、各部门水电设施的管理、日常维修和维护工作。

(一)各院、各部门行政一把手为水电设施的责任人;

(二)各院、各部门应做好节能的宣传和教育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的节能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水电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节约用水用电,并报总务处备案;

(三)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水电设施的日常维修和维护工作由总务处和清远校区综合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供水、供电的管理

第八条 学校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水电设备设施的管理和巡查,尽可能减少跑、冒、滴、漏等浪费现象的发生。

第九条 职能部门要保证供水供电设施的正常使用。使各类设施、设备运行达到技术规程和规范要求。

第十条 职能部门要本着安全、可靠、经济的原则,保证供水、供电质量。

第十一条 每年学校的计划检修,全校性停水停电要控制在两次以内。同时要尽量减少临时性停水停电的次数。

第十二条 经批准同意使用我校水电的合作单位, 应在相关的合作协议中明确水电抄表的相关安排及收费标准,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凡具备独立装表条件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要全部装表计量,按实际用量计价收费。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临时用水电的,须向学校职能部门申报,经批准后由物业

公司按指定位置接水接电,并按实际用量计价收费。

第十五条 各类用户因各种原因而终止用水电、应事先与学校职能部门联系。做好停水停电前的计量、结算与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职能部门要掌握各用户的用水用电情况,了解用户用水用电的容量、设备、负荷等信息,做好跟踪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电档案,为分配和调度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基建工地用水用电, 应按规定到当地有关部办理用水用电计划或手续。因无计划或手续不全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基建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在用水用电高峰期间,职能部门有权对各单位用水用电实行时间控制、指标管理。

第四章 节水、节电

第十九条 各学院、各部门在保证正常用水用电的情况下应该按相关政府指导文件精神和要求,积极节能降耗,厉行节约。学校职能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节约用水做到 “三不准”:不准出现“长流水”现象;不准在供水系统乱拉乱接;不准擅自开关户外的各种阀门。

第二十一条 节约用电应做到“六不准”和“严禁”:不准出现“长明灯”现象;不准使用未经批准的高耗能电气设备;经批准的高耗能电气设备,不能转借和超范围使用;不准在供电系统上乱拉、乱接;不准私自更换、加大保险装置;不准私自拆除、破坏公共场所的用电设施;各单体楼内严禁使用除风扇以外的一切生活用小家电。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各部门水电管理责任人和用户要认真加强用水用电的管理,做好所管辖范围的办公室、会议室、教室、阅览室、实验室、仓库、走廊、卫生间、值班室等公共场所的电源开关、照明灯具、电源插座和水龙头、阀门、水箱等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发现故障和损坏应及时通知职能部门维修。

第二十三条 各类用户都要树立节水节电意识,认清节水节电的社会效益和轻济效益,找出本部门水耗、电耗升降的原因,检查节水节电措施的执行情况,挖掘节水节电潜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出现浪费水电、窃水电现象,职能部门有权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水、电收费标准和办法

第二十五条 学校职工的用水电均按居民水电收费标准收费。水电管理人员定期抄表,每两月从工资中扣除水电费。学校将逐步将教职工水电表改造为预充值水电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用水电,由每间宿舍的学生按表计量数平均分摊,收费标准按当地居民水电标准收取,由学生预充值或由学校每两月按通知收取。

第二十七条 校内第三方合作单位及校内商业经营单位用水用电,除按当地供水供电部门对我校的现行收费标准计价收费外,加收一定数额的损耗和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 建筑施工用水用电,定额内的水电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抵扣工程款,超额部分按我校规定交纳水电费,逾期不交的,不予结算工程款。

第二十九条 对确实无法安装水电表的单位,由水电管理人员根据实际用水用电设备的功率和工作时间估收水电费;共用同一水电表的各类用户,平均分担水电费;对水、电表损坏或自行更换而不报修的单位和个人,按以往最高用量计收其水电费。

第三十条 凡使用我校水电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均须按规定交纳水电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交、少交或缓交。

第三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交纳水电的用户,物业公司经校区后新管理办公全同意,给于停水停电处理,由此所造成的切损 失由用户负责。

第六章 水、电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所有水电设施,均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凡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新装、增容、临时用水用电,必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审定批准、备案后,方可联系安装。水电表由用户负责购买,在水电管理人员的监督下安装。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使用国家电力部门限制使用的高耗能电器设备。确因教学、科研、生活需要的,应到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各部门对批准使用的高耗能电器设备要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严禁私用、滥用。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封、拆卸、改装水、电表;不得私自调整表的数字;不准在表前接管、接线,严禁以铜丝、铝丝代替保险丝。

第三十六条 水电设施正常损坏的,要及时报修;属非正常损坏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全部修复费用。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调整住房、学生离校时,原住户要保持室内的水、电设施完好无损,若有丢失和缺损,由原住户照价赔偿。

第三十八条 不准在学生宿舍和教师公寓私接电线和私装灯具,一经发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将其拆除。

第七章 违章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私自安装水电设施的,发现后立即拆除并加倍追收水电费;私自拆卸、挪装、出租和损毁用水用电设备的,根据损失程度加倍追收损失;造成断水断电而影响校区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根据情节报学校给于处分。

第四十条 在公共场所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者,除没收用电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第四十一条 如因施工、运输等原因造成供水管网或供电线路毁坏,肇事者需及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并负责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第四十二条 以下情况视为窃水、 窃电行为:

(一)擅自在供水供电管线上或水、电表前端接用水电的;

(二)私自启封、拆卸水电表的;

(三)用任何手段改动水电表或导致水电表读数不准确的;

(四)擅自将自己的水电转让给其他用户,从中获利的。具有窃水电行为的,按当年月最高用量的两倍收取三个月的水电费,并限期改正;学校水电管理人员窃水窃电或协助他人窃水窃电者,一经查实,将报学校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涉及的所有费用一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学校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银河线路检测中心课室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学院多校区的普通课室和多媒体课室(以下统称课室)管理,根据现有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课室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调配;总务处、清远校区综合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开放时间:700至22:30(节假日除外)。

     第四条  开放期间,保持内外环境安静;任何人不得在室内喧哗和从事任何与学习无关的活动(经批准的除外);课余时间学生可在指定自修课室进行自习。

    第五条  不得穿背心、睡衣(裤)、拖鞋进入课室;课室内禁止吸烟。

    第六条  保持课室整洁干净,不得将食品带入课室内食用;不得随地吐痰。果皮、纸屑等杂物应随手放入垃圾桶内。

    第七条  爱护公物,节约资源;不得在桌椅或墙壁上涂写、刻画、乱张贴;教具、桌椅不得随意搬动、调换;严禁拆除、损坏室内电器设备,最后离开课室的人员应按程序关闭设备电源及门窗。

第八条  非教学课程计划内使用课室的二级学院或部门,须提前一周到教务处申请,填写《课室使用申请表》,经教务处批准后交属地课室管理部门审批,需使用多媒体设备时必须由指导老师到场操作。如属收费情况的,需到财务处交费后方能使用。

    第九条  课室桌椅不得随意移动、借用,如需借用的,必须由院系或部门有关负责人填写《借用表》,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凭《借用表》与课室管理员办理借用手续,用后及时归还,损坏照价赔偿,不得影响正常教学。

第十条  多媒体课室是综合使用电教手段进行教学活动的现代教学设施,供直接应用电教器材进行教学的课程使用,非电教课程原则上不宜使用,无普通课室的校区除外。

第十一条  课室使用中发现设备出现故障,不得随意拆卸,应及时通知课室管理员联系多媒体维修人员,不得自行拆卸。使用完毕后应关闭多媒体设备,将钥匙交回课室管理值班室并做好使用记录。

第十二条  使用者应事先阅读多媒体控制台操作说明书,或向课室管理员或多媒体维修人员了解控制台的操作方法,确保按正确程序使用,严禁违章操作,如因人为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的,按规定追究责任和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课室及其配套设备设施是确保教学工作按计划完成的重要基础保障,需要师生共同维护,不得动用室内的各种设备设施,配合管理部门保护、爱护设备,严禁一切妨碍教学活动的不良行为,保证教学正常进行;如违反以上规定,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91日起实施。

 

 

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作为住宿生休息、生活、学习的公共场所之一,是和谐校园和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学生宿舍依法依规管理,促进学生宿舍稳定秩序,营造舒适、整洁、文明、安全、和谐的生活和休息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住宿由学院属地宿管部门及被授权的物业管理公司按计划统一安排调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擅自安排其床位或未经学校同意改变学生宿舍用途。

第二章  床位管理

第三条  入住学生宿舍须按规定交纳住宿费,并按分配的房号、床号住宿。学生不得擅自调换或强占床位。违者限期搬回原位,不听劝阻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住宿生每学年与学院签订住宿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学生个人如需调宿,应于每学期末(六月、十二月)由本人提出下学期的调宿申请,填写《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学生调宿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审核,属地宿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调宿手续;相关手续须在学期结束前完成,手续完结后将按调宿后的床位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

第六条  在校学生申请走读,须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广州校区:

1.学生家庭户籍为广州市的,须提供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户主页、本人页);

2.学生家庭户籍为非广州市的,但直系亲属在广州市市区内(越秀、海珠、天河、白云、黄埔、荔湾)有固定居所(且走读往返车程在一小时以内的),应提供其外宿居所属性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如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且租赁行为必须是学生父母行为);

(二)清远校区:

1.学生家庭户籍为清远市的,提供其家庭户口簿及复印件(首页、户主页、本人页);

2.学生的家庭户籍为非清远市的,但直系亲属在清远清城区内有固定居所的,应提供其居所属性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如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且租赁行为必须是学生父母行为);

(三)符合上述走读条件者可填写《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学生退宿申请表》,提交上述证明资料的同时提交校外住宿承诺书,交所在院系审核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院系公章)一并上报属地宿管部门审批。

(四)申请下学年走读应在学年末前(六月份)提出申请,批准后在学期结束前办理完相关退宿手续;新生申请本学年走读,应在入学报到后一周内提出申请,批准后在两周内办理完相关手续。走读申请需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办结相关手续;如因学生个人原因造成应办手续未完结而后续发生的住宿费由学生自行负担。

第七条  已获准走读学生再申请入住学生宿舍,应在九月份提出本学年住宿申请,并填写《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学生住宿申请表》,经院系审核后交属地宿管部门,属地宿管部门视床位情况安排,经批准后在两周内办理完相关手续;学生复学须凭教务处复学证明通知方可办理入住手续。

第八条  学生宿舍作为学校教学配套资源,可自行根据学校需要给予优化调整,各系及住宿生应予配合支持并完成指定床位调整计划,应服从属地宿管部门关于宿舍调整的安排,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工作,不得破坏或带走原房间家具、设施;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毕业、休学、退学的,须凭教务处相关证明文件到属地宿管部门申请并办理离校手续;手续完成后,应在三天内搬离学生宿舍;逾期不搬者,由属地宿管部门会同学院保卫处强制搬离;转系者凭教务处通知到属地宿管部门办理调宿或变更登记。

第十条  住宿生以学院规定放假、回校时间为准,三天内离、回校(含三天),假期宿舍不开放;有教学安排的应在放假前两周由所在院系向属地宿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属地宿管部门视情况统一安排,学生应按指定床位入住并交纳有关费用。

第三章  内务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应推选出一名责任心强、有威信和奉献精神的同学担任宿舍长(任期不得少于一学年),落实轮值并督促宿舍成员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和卫生公约。

第十二条  每间宿舍须订出内务卫生公约和轮值表;宿舍值日生每天应将本宿舍清扫干净,宿舍成员应尊重他人的劳动,搞好寝室内卫生,保持寝室干净整齐,不随地吐痰,不乱泼水、果皮纸屑等垃圾自觉倒入垃圾桶。不准在宿舍走廊摆放鞋架、脚垫、清洁工具等物品。

第十三条  宿舍内物品摆设应规范、整齐、无灰尘,做到美观、大方;不得乱写、乱贴、乱挂、乱钉、乱拉,不得在宿舍内饲养任何宠物,自行车整齐停放在指定区域内,不得随意存放于走廊、楼梯、过道等处,不阻塞安全通道。

第十四条  一次性餐具及外卖不得进入宿舍楼;不得将杂物、剩饭菜等倒在冲凉房或厕所内,以免造成下水管道的堵塞(人为原因须承担相应责任,负责维修费用);不得向窗外或楼下扔东西。

第四章  生活秩序管理 

第十五条  住宿生应自觉遵守学院作息制度,按时作息,保持宿舍安静;宿舍内不许大声喧哗或进行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因学习需要使用音响设备的,必须使用耳机,以免影响他人。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夜晚实行门禁制度,关大门时间为23:30。在23:30统一熄灯(包括关闭电脑);住宿生必须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不得在熄灯后以任何方式使用电脑或是有其它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不得随意外出。对于不听劝阻屡犯或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晚上熄灯后不得外出。对迟归者要进行登记,每学期迟归三次以上(含三次)给予通报批评,屡犯或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未经登记、假冒他人及从户外翻越门窗、阳台进入宿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个人电脑搬入、带离宿舍应办理报备登记手续,当事人应主动配合宿舍管理员的管理和检查。

第十九条  不得在宿舍内经商、不得在宿舍内起哄、不得在宿舍内打闹、、不得将音响设备开大到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音量,不得酗酒、赌博、打麻将、打架斗殴、敲打盆桶、摔瓶子、燃放烟花炮竹、等;不得在宿舍张贴、收藏、播放反动、黄色的音像制品或印制品;不得在宿舍内、外的墙壁上乱刻、乱画、乱张贴,违者责成恢复原貌,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不得在宿舍楼内踢球、投掷篮球、溜冰、存放自行车,以及其他占用消防、公共通道危及他人安全等行为。故意干扰、制造事端,影响宿舍管理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异性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他性学生宿舍;因工作需要进入学生宿舍,出示有关证明和证件,并按有关规定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二条  宿舍内一律不得留宿非本宿舍者,违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住宿生不得私自外出留宿,每学期未经请假获准外宿超过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因特殊情况临时外出住宿,须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再凭审批意见到本楼宿管值班室如实登记。

第二十四条  所有住宿生和来访者必须遵守学校宿舍管理制度,服从值班人员的管理;外来人员来访必须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后在指定地点会面。上课时间和晚上11点后,任何外来人员不得逗留在宿舍内。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住宿生要提高警惕,注意防盗;遇陌生人进入学生宿舍应立即查问,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值班人员或保卫处;不急用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贵重物品和锁匙要妥善保管,离开房间应锁上抽屉,不得将钥匙留在锁孔内、关好门窗、寒暑假期间不得将贵重物品留在宿舍内;学生应协助值班人员做好保卫工作,自觉接受值班人员的查询;发现宿舍被盗时,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宿舍值班人员和学校保卫处。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楼有专职人员值班,为了学生宿舍的安全,学生必须按规定在值班室进行各种登记并接受值班员的查验证件;学生的大宗行李出宿舍大门时要有值班员签发的行李放行单,学校门卫方可放行。

第二十七条  为宿舍的安全及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配备有各房间的钥匙,以供应急使用;每位住宿生不得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挂锁,违者责令恢复原状,不听劝告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住宿生须注意自身安全防护,不得坐在窗台、阳台护栏上;上下楼梯、途经走廊徐安全有序,不得追逐打闹,不得爬围栏、门窗,禁止从窗台、阳台往外扔杂物垃圾,防止意外伤害。

第二十九条  不得在宿舍区内使用明火,不得在宿舍楼内抽烟;要爱护消防设备,不得破坏,非火警情况下得擅自动用消防设施,违者按《消防法》予以追究责任。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器材使用及火灾逃生演练。

第三十条  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有毒、有害物品、铁棍、木棍和管制刀具进入学生宿舍楼。

第三十一条  不得在宿舍楼内喝酒,不得携带酒精类饮料进入宿舍。

第三十二条  注意安全用电,不得使用无接地保护的两相的电源连接插板;在宿舍内不得私拉、接电电源线、电话线、网线或私增、拆水电设备;不得使用或保管如电饭煲、电炉、电热壶(杯)、电热棒、电水壶、电热褥、电炒锅、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违者除予以没收外,同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将由引发者承担。洗衣机、脱水机(不含干衣机)采取准入制,但须事前书面申报,征得属地宿管部门对室内空间容量、给排水、电功负载甄别认定后,且其增加水电耗费须经全舍住宿生书面同意方可进入宿舍。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宿舍实行查房制度,管理员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学生宿舍并上报查房情况,要求查验学生证件时,学生应予无条件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学校对学生宿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由保卫处牵头,各院系、属地宿管部门和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门配合,属地宿管、学生代表协同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即可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受宿舍学生在与不在限制。

第六章  水电、家具、房舍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院关于用水、用电的规定;节约用水、用电,做到用毕随手关水、关电,不得有长流水、常明灯等浪费的现象。

第三十五条  住宿生应按规定交纳水电(热水)等费用。已配置预付费类型智能卡宿舍,在余额不足时应及时充值,避免影响使用。以其它方式缴费方式的住宿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齐费用。未缴交费用者,学校可在学生个人相关退费中抵扣。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宿舍内的设施、设备和家具,按规定配给使用,采取编号管理,责任到人;不得擅自拆除和搬离,不得私自将非配置家具搬进宿舍和挪用别处家具;宿舍内配备家具设备如有丢失或损坏,责任人应照价赔偿;责任难于界定时,由宿舍所有成员共同承担;分担费用应自行缴交,未缴交费用者学校可在学生个人相关退费中抵扣。

第三十七条  宿舍内发生的水、电故障,家具、设施损坏,管道堵塞等,应及时向宿舍楼管理员报修,并索取报修回执,维修完成须验收签名;如需缴费后维修的项目,由舍长负责把维修款收齐后交到学校指定部门。

第七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奖励惩罚

(一)对防火防盗和稳定秩序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对积极维护促进学生宿舍稳定、勇于制止违规行为、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的行为予以表彰;

(三)住宿生如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依照校纪校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住宿生有义务服从、配合、支持属地宿管部门管理工作,有权利监督宿舍管理人员的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91日起实施。

 

 

 

 

 

 

 

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小额工程项目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小额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规范相关工作流程,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教育系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审计办法》、《银河线路检测中心采购管理办法》、《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额工程,是项目总投资额及单项合同价在进入招标、采购部门交易平台额度以下,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校内规定的单项招标金额起点以下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园林绿化、水塘整治疏浚等。

第三条 小额建设工程分四大类,即为土建、装修、水电及绿化等四类,小额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学校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公开招投标的时间间隔最长为三年。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的职责:

(一) 总务处负责定期申报小额工程施工单位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写项目需求书,提交采购申请流程审批后送采购中心集中采购;负责小额工程项目的实施、监督施工质量、组织各部门验收及办理交付使用;

(二) 学校采购中心负责小额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招标采购工作;

(三) 学校审计处负责审核送审金额起点的小额工程项目预算初审和结算核定;

(四) 学校财务处负责小额工程项目财务审定和工程款支付;

(五) 学校纪检监察处负责小额工程项目招标、采购、实施过程的监督和监察;

(六) 小额工程项目申请部门负责编写及办理项目立项申请报告或项目预算表的报批。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小额工程立项报告应有充分依据,包括实施理由、项目可行性、项目需求书、项目预算金额、实施方案(使用部门需提供方案图纸或由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出具的、经使用部门签字确认的方案图纸)等。

第六条 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立项报告申请审批事宜及联络工作。

第七条 项目立项申请报告或项目预算表按学校经济责任规定权限审批,项目总投资额大于等于2万元并小于5万元应由使用部门领导、财务处处长、使用部门分管校领导及分管财务校领导的签字和审批意见,超过5万元的项自必须经校长同意并签字。项目立项报告和项目预算表审批后,由总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立项项目应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并有相应经费资金保障。

第九条 批准立项项目的施工图可委托学校小额工整承建施工单位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经使用部门和总务处确认后实施。

第十条 总务处负责安排布置小额工程中标承建单位按既定方案、期限和质量进行项目施工;如有需要、应委托具备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项目管理;使用单位项目专门负责人员应积极跟踪项目的实施。

第十一条 在小额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项目,变更设计、增减项目经费或工程量、变更合同内容等,在项目的预算范围内,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签证单,经使用部门领导及管理部门核实同意后实施。签证金额达到送审起点的,需报审计处审定预算。变更内容超过项目预算范围的,变更项目应按新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项目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立即移交使用部门管理。

第五章 验收、结算及评价

第十三条 小额工程项目的验收

(一) 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小组由总务处和使用部门组成;预算金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项目,验收小组由采购中心、总务处和使用部门组成;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中心按既定程序组织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成员由勘察(如有)、 设计(如有)、 施工、监理(如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如有)、 学校纪检监察处、总务处、审计处,财务处、使用部门等相关部门代表组成。

(二) 组织验收部门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1至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小组名单书面(或短信)通知各验收人员。

(三) 验收小组应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的合同履约情况、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经验收小组人员签名后形成工程竣工验收书面意见。

(四)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等待意见统一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小额工程项目的结算

(一)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编制结算书,经总务处现场管理人员核定工程量初

审结算书后编制工程结算送审表,交学校审计处核定。

(二)学校审计处负责审定小额工程项目的最终结算价,总务处现场管理人员与学校相关部门人员应积极配合。

(三)学校财务处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和学校财务规定拨付工程款项。因特殊原因,项目结算金额超出预算的,总务处应及时办理调整预算手续,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验收小组要对工程承包方的信誉及廉政情况进行评价,对信誉良好、质量优良的承建单位,应向学校采购中心推荐进人预选承建单位资讯库;对信誉不好、出现质量问题的,也要报学校采购中心备案,三年内不得承包学校基建项目。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小额工程施工单位确定后,应及时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校的相关制度要求签订规范、有效的工程建设合同,并按相关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严禁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转包。

第十七条 支付工程款时,经财务处核对合同工程款的付款方式及进度,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异常付款,财务处应当拒绝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八条 合同期间如中标施工单位不能积极配合完成其承接的小额工程项目、不能及时提供预算及无故拖延施工而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及生活秩序的,经学校一次书面警告仍未能改正的,自第二次书面警告发出时合同自动终止。学校重新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原施工单位列入学校合作单位黑名单,3年内不得再承接学校其他施工项目。重新招标期间的小额建设工程,由总务处自行选择施工单位,工程造价按定额及有关文件税前下浮8%结算。

第七章 内部监督

第十九条 小额工程建设监督小组应在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的过程中,对监督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制度规定或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应及时向学校行政负责人报告,并深入听取广大教师和专家的意见,积极提出工作建议。学校行政负责人应认真研究、合理采纳监督小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依法对小额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建设施工全过程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河线路检测中心总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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