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suoli 时间:2014-10-20 点击数:

民办南华工商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国留学生管理,保证外国留学生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和我校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留学生,系指持外国护照来我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现指非学历教育留学生。

第三条我校留学生管理工作实行在分管校领导领导下、相关部门共同协作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招生与录取

第四条留学生招生对象为持外国护照申请在我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五条我校留学生分为自费来华的留学生和校际交流的留学生,以及在粤工作各类需求中文培训的外国人士。

第六条我校现有的各专业均可招收非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并分阶段组织各专业招生工作,保证效益与效率。

第七条留学生的招生类别为非学历教育(含汉语进修生和专业进修生)。非学历教育包括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和研究学者,具体分类标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来我校学习的留学申请人必须身体健康、品行良好且保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学校鼓励各系部在符合学校规定的前提下开拓留学生教育渠道,具体实施须按学校涉外工作规定执行,各类留学生的招生录取手续由招生就业办和对外交流中心统一办理。

第十条非学历教育留学生的录取审核工作由招生办和对外交流中心负责审核。

第十一条留学生的签证管理由招生办和对外交流中心负责。

具体办理事项以广东省出入境办证管理部门公布的条例为主。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对外交流中心负责我校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及相关工作,对外交流中心负责留学生的签证和涉外事宜等工作,并制订相应的管理细则,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非学历教育留学生的教学组织和实施工作由相关部门和外语系负责筹备师资队伍,制定教学计划,日常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对外交流中心负责非学历类教育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注册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对外交流中心负责外国留学生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的收取与核算工作,并负责引进和培养对外汉语及其他教学师资和专业管理干部。

第四章教学与管理

第十七条 非学历类留学生的学分及教学管理由对外交流中心和招生办负责审定。

第十八条汉语为我校留学生主要的教学语言,部分课程可以根据情况采用英语,韩语或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

第十九条课程设置:

(一)非学历留学生原则上根据所选的培训班的教学计划设置人才培养方案。“汉语”和“中国概况”是我校各类非学历留学生的必修课。

(二)根据各培训班特点,非学历留学生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内容可以做适当调整,具体方案由招生办、对外交流中心制定。

第二十条非学历留学生的休(复)学手续由对外交流中心会同招生办负责审定。

第五章证书授予

第二十一条我校接收非学历留学生,由对外交流中心审核后,为其颁发进修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

第六章奖励事宜

第二十二条学校鼓励留学生参加学校各项荣誉和奖励的争创活动。

第二十三条各部门应加强留学生教育与管理服务工作,对于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七章费用收取和经费使用

第二十六条对外交流中心、招生办参照国家的相关文件制定我校非学历留学生的收费标准,由财务处审核并上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留学生的管理经费由学校统一按报批后预算项目执行,定期向相关单位统一划拨。

第二十八条校际交流留学生的教学、生活等费用,按照校际交流协议商定的方案由学校统一收取,按照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使用,日常开支由对外交流中心和招生办负责。办班收支结算情况应书面报告分管校领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校际交流留学生的教学工作、生活管理等事项,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对外交流中心会同招生办负责解释。

民办南华工商学院

对外交流中心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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