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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461 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0-09-09    浏览次数:

    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计算机网络 (以下简称校园网) 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联、计算机局域网互联,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和中国电信计算机网络(CHINANET)等基础网络运营商与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互联,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全校各二级学院、行政教辅部门和广大师生。

    第三条 校园网络建设和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为校园网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负责校园网建设、日常管理和运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和提出学校中长期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办法,并按照学校决策意见组织实施;

    (二)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实施规划 ,制定学院数字化校园信息标准、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制定符合国家标准、具有我院特点的信息化编码标准、数据管理和业务流程。建设公共数据库系统。建设一个统一身份认证与校园门户系统,为校园各应用系统提供一个公用的基础平台;

    (三)对学校用户开展网络接入服务工作,为全校各单位局域网、网站的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并保证其顺利连接校园网;

    (四)负责学院主网站的建设,负责建设、推广基于校园网的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

    (五)负责校内网络技术人员和网络应用人员的培训;

    (六)负责信息中心资产的管理;

    (七)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八)负责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并接受上一级网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建立子网的二级学院、部、处应确定一名部门领导分管子网工作,对本级子网进行监督管理,确定本级子网的网络管理员。网络管理员主要职责:负责申请、管理子网IP地址,规划本单位子网的发展和扩充,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代表本单位子网与信息中心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网络的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 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由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或代管子网事务。

    第三 校园网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校园网基础设施是学校重要的基础设施,是校园计算机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校区之间的光纤通信线路、校园内楼宇之间的室外通讯光缆、各楼宇内的计算机网络综合布线系统、室内信息插座、各楼宇配线间内的网络机柜、配线架、跳线和网络设备等。

    第八条 校园网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学校建设规划,校园网主干通信管线应与道路和其他管网同步建设。

    第九条 网络基础设施是新建、扩建和改建楼宇必备的公共基础设施之一。建设费用纳入基建或大修预算,信息中心参与方案规划。

    第十条 信息中心为校园网基础设施管理的主管部门,参与规划和设计管理工作,包括校园网主干互联,楼内布线、配线间位置、室外光缆走向等,承担方案审核、验收和管理维护等职责。

    第十一条 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及分工负责制,分别由信息中心和总务处、清远校区基建办等部门按以下原则分工负责其立项审批,并负责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招投标。

    (一) 新建、扩建和大修楼宇内和大楼之间的综合布线系统由建设部门建设立项,网络需求由用户部门提供,技术方案由信息中心负责;

    (二) 学校已建的楼宇综合布线系统的维护和维修由各使用部门负责,网络维修的技术方案需通过信息中心审批,楼宇汇聚设备的维护与更换由信息中心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规定,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网络基础设施施工过程中如遇实际情况变化需修改设计或施工方案,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信息中心的同意。

    第十四条 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由用户部门会同信息中心组织验收,并出具经各方(设计、施工、使用方等)代表会同签字认可合格的验收报告。未经验收合格的网络基础设施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新建的网络基础设施经验收合格,在投入开通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向信息中心完成移交。

    第十六条 网络基础设施的施工单位应承诺不少于1年的免费服务期及适当的质保期。其提供的质保范围、内容、响应时间、服务形式等应事先在签约时以合同形式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校园内每幢楼宇都应配置独立的网络布线及设备间,新建楼宇在基建设计中落实。网络布线及设备间由信息中心负责使用和管理,为保证设备运行环境的安全、整洁和通风,网络布线及设备间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 经批准改建或重建的网络基础设施,完工后应向信息中心移交布线系统竣工图纸等文档资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各部门需要对楼宇进行内部装修、改扩建、重建等工程时,应保护好楼宇已有网络基础设施。对楼宇已有网络基础设施有影响的工程,需向信息中心提出书面报告,以及对网络基础设施改动或重建的设计和施工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能投入施工。

    第二十条 对道路施工等涉及到地下网络通讯光缆的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需提前通知信息中心,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网络通讯光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即将拆除的楼宇,拆除前有关部门需提前通知,由信息中心负责拆除网络设备、回收线路材料,以保护校园网基础设施。

    第二十二条 外部网络光缆进入校园,须得到相关部门的同意,由总务处、清远校区基建办提供管线图纸,信息中心负责监督管理工作,按国家相关专业标准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施工,不影响校园环境及原有的综合布线系统。

    第四章  主干网与接入子网

    第二十三条 信息中心负责主干网的运行管理、设备管理和发展规划,保证主干网的畅通,子网接入单位应当服从信息中心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子网接入单位的职责:

    (一)在信息中心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负责按有关要求和规定对子网进行建设、运行和管理;

    (二)指导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三)负责和承担下一级接入单位和用户的管理、教育、技术咨询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本级网络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五)负责保存本级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并接受上一级网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子网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子网内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指导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第五章  IP地址、用户申请与子网扩充

    第二十六条 全院网络IP地址由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二十七条 入网单位应统一向信息中心申请分配或增加IP地址。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信息中心及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严禁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信息中心有权切断乱设的IP地址入网,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用户要求入网和个人要求办理电子邮件账号,应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由信息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办理有关手续,信息中心审查同意后在有关系统上开户。符合要求用户方可入网运行、对外通信。

    第二十九条 需要建设子网的单位应向信息中心提交申请和子网规划,由信息中心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子网和与校外单位连网。否则,信息中心有权加以制止并拒绝其加入校园网络。

    第六章  信息站点、上网信息和服务器管理

    第三十条 分管网站建设的单位领导及网站信息管理员应配合信息中心对本网站的内容信息、技术手段等进行定期审查,凡涉及学校和本单位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

    第三十一条 二级网站信息的安全负责人为本部门分管领导,各网站管理人员要加强安全意识,杜绝非法信息在网站上出现。网站内容应反映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严禁虚假信息上网,发布的信息要求具有权威性与可靠性。

    第三十二条 二级网站在学校的统一规划下,由各部门领导牵头实施,网页由本部门组织人员自行制作,信息中心可提供技术咨询。

    第三十三条 二级网站须纳入学校网站群管理,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二级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二级网站建设完成后,经相关部门审查后,由信息中心负责上载并链接到学校主页上。

    第三十五条 除经批准的电子商务站点外,其余站点不得从事带有商业性质的服务。

    第三十六条 上网信息管理实行谁发布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上网信息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上网信息实行审核登记制度。

    第三十八条 需要设立Web服务器、登录服务器、FTP服务器等公开站点的单位,必须由网络管理员向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的申请备案表格,由单位领导签字同意,同时应指定专人(教师)负责管理。上述站点要接受信息中心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除信息中心外,校内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上设立BBS站或与BBS类似的公开信息站点。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各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

    (一)不得利用校园网络泄露国家秘密。

    (二)涉密文件、资料、数据严禁上网流传、处理、储存。

    (三)与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和涉密科研课题相关的机器严禁联网运行。

    第四十一条 任何用户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从事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任何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不得自行添加网络设备或使用非本单位的网络设备;

    (二)未经允许,不得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不得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的。

    第四十三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四条 信息中心和各子网接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五)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违法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四十五条 信息中心和各接入单位必须实行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校园网建设与管理成效与单位年终考核挂钩制度;

    (二)信息发布文责自负、审核、登记制度;

    (三)有害信息监视、保存和备份制度;

    (四)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五)账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六)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七)BBS注册实名登记制度;

    (八)禁止涉密微机入网制度。

    第四十六条 对于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站点,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信息中心和各接入单位要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四十八条 信息中心、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信息中心可提出警告,停止其网络使用,情节严重者,将由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一)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3. 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4.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九)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十)盗用他人账号。

    (十一)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危害。

    (十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十三)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纳网络用户。

    (十四)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

    (十五)端口扫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内所有联网单位和个人,与上级机关下发的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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