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项目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信息化项目监理活动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信息化项目的质量、进度,根据《银河线路检测中心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信息化项目监理(以下简称项目监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指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一)信息网络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处理、传输、交换和分发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二)信息资源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处理的资源系统;
(三)信息应用系统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本办法所称项目监理是指学校委托依法设立且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能力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学校实行信息化项目监理制度。
下列信息化项目应当实施监理:
(一)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化项目;
(二)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化项目;
(三)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化项目;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化项目;
(五)投资50万元或以上、项目方案评审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认为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化项目。
第五条 项目监理的主要内容是对信息化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投资进行监督,对项目合同和文档资料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六条 学校按采购管理办法产生监理单位,承担全校信息化项目的监理业务。
第七条 全校信息化项目监理服务由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归口统筹,包括:
(一)制定管理规范。
(二)发起项目监理服务采购。
(三)组织项目实施部门开展监理活动。
(四)协调项目实施部门、承建单位、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
各项目承办部门在信息化项目申报时应预留监理费用,在项目实施时应积极配合开展项目监理。
第八条 学校实行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和监理分离制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信息系统工程的承建;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单位不得参与信息系统工程的监理。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预算下达后及时引入监理服务。
第十条 学校与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监理范围、监理权限、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监理费用计取和支付、违约赔偿责任以及违约救济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实施项目监理前,学校承办部门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派出1名总监理工程师和数名监理工程师参与监理活动。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相应资格,并对监理活动总体负责。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应按照"守法、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维护业主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监理合同取得监理收入;
(三)不得承包信息系统工程;
(四)不得与被监理项目的承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不得作为其投资者或合伙经营者;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的知识产权;
(六)在监理过程中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监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
(二)编制监理计划,并与建设单位协商确认;
(三)编制工程阶段监理细则;
(四)实施监理;
(五)参与工程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
(六)监理业务完成后,向业主单位提交最终监理总结报告、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在监理过程中,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按计划、分阶段定期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工程情况。
第十六条 承建单位结算工程进度款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定签字认可。
第十七条 学校对监理服务进行考核评价,评价一般在负责监理的项目终验后进行,并根据考核结果与退出机制及该项目最后一笔监理费的支付金额挂钩。具体考核细则见附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监理服务考核细则
一、考核内容
考核监理服务单位的法律法规应用、计划管理、监督控制、沟通协调和问题响应等方面的能力及履约情况。
二、考核规则
考核评价以项目为单位,每个项目由采购中心、项目实施部门和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组成监理服务考核小组,对该项目进行综合考核评分,再根据评分进行等级评价。
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负责监理的项目终验后进行。
(一)评分规则
序号 |
评分项目 |
评分内容 |
考核要求 |
1 |
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应用 (20分) |
验收标准 (10分) |
准确掌握项目现状,结合业主资源,运用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制定信息化项目的设备采购安装、软件开发、综合布线、隐蔽工程等验收标准。 |
2 |
测试方法 (10分) |
建立有效的测试环境和测试方法测试、验证采购设备或定制软件的技术参数、质量、安全、可靠性等指标。 |
3 |
计划管理 (20分) |
监理方案 (10分) |
准确、科学、详实地编制项目整体监理计划、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等方案。 |
4 |
管理能力 (10分) |
有很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在监理执行中能进行及时改进和优化监理方法。 |
5 |
监督控制 (20分) |
文档管理 (10分) |
在项目监理工作中建立操作性强的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服务支持性文档等,应规范、完整、系统地管理项目文档。 |
6 |
监督能力 (10分) |
根据监理方案的范围及深度,运用项目管理工具与服务体系,独立地监督和控制项目质量、投资与进度,维护业主及各相关方的合法利益。 |
7 |
诚信度 (15分) |
履约诚信 (10分) |
对监理遵循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监理合同、计划等约定履约的诚信度评价。 |
8 |
材料真实性(5分) |
对监理提交的问题、成因分析、报告等材料内容的真实性的评价。 |
9 |
沟通协调 (15分) |
沟通机制和方法 (10分) |
建立畅顺高效的沟通平台或沟通机制,开展与各干系人的沟通工作,保障各类信息、问题、解决方法在各干系人和相关方的沟通。 |
10 |
沟通效率 (5分) |
能与业主不同层次的管理或经办人员进行恰如其分的沟通,保障业主的利益,创造适宜的沟通平台,保障信息及时、完整地传达到相关人或单位。 |
11 |
问题响应 (10分) |
问题响应 (5分) |
根据合同约定积极有效地响应业主提出的问题(以通知信函等方式)。 |
12 |
问题解决 (5分) |
娴熟正确地解决问题,并按约定时效要求进行如实反馈和报告。 |
(二)等级评价
根据评分情况,按下表规则进行等级评价。
等级 |
评分范围 |
A |
90分≤评分≤100分 |
B |
80分≤评分<90分 |
C |
70分≤评分<80分 |
D |
60分≤评分<70分 |
E |
评分<60分 |
三、等级评价运用与退出机制
(一)等级评价与该项目最后一笔监理费的支付额按以下规则挂钩:
1.单项监理合同中需明确合同金额(监理费)以及支付方式,具体如下:
(1)合同款:签订合同后支付,为合同金额的30%;
(2)初验款:通过初步验收后支付,为合同金额的50%;
(3)终验款:通过最终验收后支付,为合同金额的20%。
2.终验款根据等级评价按以下规则支付:
(1)等级评价为A级,支付合同金额的20%;
(2)等级评价为B级,支付合同金额的18%,剩余2%不再支付;
(3)等级评价为C级,支付合同金额的15%,剩余5%不再支付;
(4)等级评价为D级,支付合同金额的13%,剩余7%不再支付;
(5)等级评价为E级,支付合同金额的10%,剩余10%不再支付。
(二)横向综合各项目等级评价情况,按以下规则实行退出机制:
1.有3个项目考核E级,终止考核不及格的单项监理服务合同。
2.有5个项目考核E级,终止学校与该单位的框架服务合同以及所有单项监理服务合同。
3.监理单位及其投入本项目的监理人员,存在违反保密规定、保密协议的行为,或者受到保密部门处分的,立即终止该单位的框架服务合同以及所有单项监理服务合同。
4.监理单位如对考核结果有争议且不能协商解决,则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