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中、高级资格条件的通知

作者:fanjinhong 时间:2012-05-30 点击数:

关于印发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中、高级资格条件的通知

(粤人职〔2000〕24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文化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及《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馆员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广东省职称改革办公室
二0OO年二月十七日

 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须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精通图书馆学、 情报学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及时跟踪国内外图书资料专业的发展动态;具有很强的科研能力和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和开发文献信息,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主持完成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以上专业人员的能力,是图书馆学及图书馆工作某一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读者,爱护书刊资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 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 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
(二) 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后,受聘副研究馆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影响的专著(字数不少于20万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或优秀中青年专家称号。
2.国家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 对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从事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根据有关政策及社会需求,把握文献信息开发方向,开发有影响的专题文献信息。
2.准确分析判断文献信息价值及其优劣,独立进行信息加工整理。
3.主持并参与大型书目索引编制工作,撰写高质量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二) 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制定文献资料采访工作条例或规章,在确定文献类型结构、入藏品种及其比例、复本数量等工作中发挥主要作用。
2.熟练运用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主持或主要参与省级以上专业规范、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或主要参与组织、实施全国或地区性重大采编业务建设项目。
3.精通图书采访、编目工作全过程,担任总审校。
(三) 从事读者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主持或指导读者服务工作。
2.全面运用中外文各类工具书及文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从事各类高难度参考咨询服务或用户辅导工作。
3.主持2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2名以上能胜任参考咨询。工作的业务骨干。
(四) 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工作,承担大型系统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订全国或地区图书资料部门的发展规划,对本专业技术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员,比照上述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国家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 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 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3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 主持或主要参与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4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 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主持完成技术开发、文献信息开发、读者服务项目3项,取得显著效益,经有关专家认可。
2.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大中型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5项付诸实施,效果显著。
3.在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业绩显著,在图书馆界取得领先水平,经专家鉴定认可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独立撰写学术专著l部。
(二) 独立撰写学术论文5篇以上。
(三) 独立撰写学术论文4篇和专业调查报告l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
可申报图书资料专业研究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 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图书资料专业副研究馆员须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系统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掌握国内外图书资料专业的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能运用新技术传播和开发文献信息,在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有创见,完成较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和指导中级专业人员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读者,爱护书刊资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 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 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获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2年以上。
(二) 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5年以上。
(三) 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5年以上。
(四) 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馆员资格后,受聘馆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本专业有重大学术价值或显著社会影响的专著(字数不少于15万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 对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根据有关政策及社会需求,把握文献信息开发方向,开发有关专题文献信息。
2.较准确分析、判断文献信息价值及其优劣,独立进行信息加工整理。
3.主持大型书目索引编制工作,撰写较高质量的提要、文摘、注释和综述。
(二) 从事文献采访、编目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参与制定、修订文献资料采访工作条例或规章,在文献类型结构、入藏品种及其比例、复本数量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2.较熟练运用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参与市(厅)级以上专业规范的编制工作。
3.熟悉图书采访、编目工作全过程,协助总审校。
(三) 从事读者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主持或指导某项读者服务工作。
2.熟练运用中外文工具书及各种文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从事各类参考咨询服务或用户辅导工作。
3.主持1项以上重大服务项目,或指导过1名以上胜任参考咨询工作的业务骨干。
(四) 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工作,承担较大系统可行性分析、总体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
2.参与解决重大技术难题,主持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组织、指导技术人员进行程序设计和系统维护等。
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员,比照以上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国家、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 市(厅)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 主要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2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 主要参与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3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 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主要参与本专业技术开发、文献信息开发、读者服务项目2项,取得较显著效益,经有关专家认可。
2.主要参与制定大中型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规程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3项付诸实施,效果良好。
3.在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业绩显著,在同类图书馆中处于领先水平,经专家认可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
(一) 独立撰写学术专著1部。
(二) 合作(排名第一)撰写学术著作l部和独立撰写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 独立撰写学术论文3篇以上。
(四) 独立撰写学术论文2篇和专业调查报告l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图书资料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 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馆员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图书资料专业馆员须具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掌握图书馆学、情报学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了解国内外图书资料专业的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能参与科研课题研究和独立完成一定难度的专业工作,取得较好的业绩;能对自己的业务成果进行理论论述,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具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具有指导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中外文书刊采编、借阅、参考咨询、
文献开发、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读者,爱护书刊资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 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 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三) 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获硕士学位,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3年以上。
(二) 获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3年以上。
(三) 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4年以上。
(四) 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
(五) 中专毕业,从事图书资料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
(六) 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后,受聘助理馆员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或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l项或三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县级科研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 对1977年恢复高考统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可选考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1.获硕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需要,参加以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从事文献信息开发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文献信息开发选题、内容分析及实际开发,在一些重要专题开发中发挥骨干作用。
2.参与文献信息编辑工作,撰写提要、文摘、题录和一般性文献信息专题综述。
3.熟悉信息产品营销,积极推广传播文献信息。
(二) 从事文献采编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藏书和出版发行情况,参与制定、修订文献资料采访工作规章。
2.了解分类法、主题法、编目法、排检法等各种工具及其方法,熟悉分编工作全过程,在文献形态描述和内容标引方面起骨干作用。
3.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文献整理工作。
(三) 从事读者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借阅服务工作,胜任一般性参考咨询。 2.承担读者调研任务,分析阅读倾向,开展优质服务。 3.熟练运用主要中外文工具书及文献书目检索方法(含传统手工方法和机器检索方法),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读者服务工作。
(四) 从事技术开发与服务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参与制定或实施本部门技术工作总体方案。
2.了解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等技术,并熟练运用其中一技能。
3.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承担程序设计和系统维护等。
其他图书资料专业岗位人员,比照以上四类人员的条件执行。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 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或县(处)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
的主要完成人。
(二) 参与完成本单位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文献信息开发课题2项。
(三) 独立编写本单位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或提出业务建设的
可行性建议2项,并被采纳应用。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具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调查报告,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合作撰写的学术著作l部。
(二) 独立撰写学术论文或专题调查报告2篇以上。
(三) 独立撰写论文l篇和在市(厅)级以上学术研讨会宣读论文2篇以上。
(四) 独立撰写论文l篇和专题调查报告2篇以上。
第九条 附则
(一) 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图书资料专业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
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 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 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5年以上"含"5年"。
(二) 相关学科:指信息学、文献学、目录学、版本学、档案学、出版发行学、大众传播学、计算机及图书馆现代技术科学等。
(三) 科研成果奖:指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科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四) 课题、项目:指国家、省(部)、市(厅)、县(处)级及本单位下达或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协作合同规定的。
(五) 学术著作(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问的著作(含专著、论文、古籍注释、学术性著作编译、全国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
(六) 学术专著(专著):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教材及普通工具书都不能视为学术专著。
(七) 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八) 市级:指地级以上市,含地级市。
(九) 公开发表、出版:指论文、著作在有"CN"刊号、"ISSN"或"ISBN"编号的出版物上发表或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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