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培训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7-05 点击数:

粤工院办〔2018〕36号

 

关于印发《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


现将《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河线路检测中心

2018年7月9日


 

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7〕26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培训,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各类培训。使用其他性质的资金举办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举办培训部门须提前制订培训计划,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 培训费是指举办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等,按照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回本单位报销。


第六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元/人/天)

序号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

费用

合计

培训对象

1

一类培训

400

150

70

30

650

参训人员主要为地厅级人员

2

二类培训

340

130

50

30

550

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七条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八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讲课费(税后)标准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一)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学校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三)城市间交通费按照《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第九条 举办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学校内部培训场地和既有条件,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条 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一条 外聘师资授课的,应事前通过公函等书面形式与授课人员所在单位沟通,明确授课时间、内容、费用负担等事项。因培训内容确需聘请社会专业人士的,应当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可采取自主培训方式,也可通过委托等方式择优确定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的机构应当符合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资质条件。


第十三条 邀请境外师资授课的,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五条 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天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六条 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办理培训费结算手续。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十七条 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参加外单位组织的培训,事前报所在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与分管校领导审批。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培训费按本办法管理。


第十九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条 培训费在“培训费”支出经济科目中统一核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制度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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