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公务卡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4-23 点击数:

粤工院办〔2018〕10号

 

关于印发《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


《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公务卡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河线路检测中心

2018年4月23日

 

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规范财务管理,减少现金结算,加强财政监督,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粤财库〔2012〕29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公务卡改革的通知》(粤财支付〔2014〕1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二)公务卡结算是学校教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方式。

(三)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


第三条 公务卡的开立与销卡程序

(一)申请公务卡的教职工如实填写《财政预算单位公务卡申请表》,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申请表由计划财务处提供。各部门负责审核整理汇总《公务卡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人事处审核基本信息。

(二)计划财务处将申请公务卡教职工的相关资料集中送至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教职工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公务卡,由发卡行直接寄送申请人。

(三)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或不在岗位时,应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注销公务卡。若不配合销卡,计划财务处可直接提请发卡行停止其公务卡使用。


第四条 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可用于POS机刷卡与网上购物。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二)持卡人在未办理财务支出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支出还是个人消费行为所产生的债务、费用等均由持卡人承担。

(三)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透支提取现金,对透支提取现金的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

(四)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并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公务卡及密码均由持卡人个人保管。公务卡遗失、被盗或毁损后的挂失及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将新卡账号信息告知计划财务处。

(五)出于公务卡还款便利,学校公务卡开户银行为财政零余额账户所在行。公务卡账单日均为每月28日,账单日推后26日为还款日。免息还款期最短26天,最长56天。

(六)持卡人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应及时核对,对公务消费交易有疑义的,可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对报销金额有疑义的,可向计划财务处查询。


第五条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

(一)原使用现金结算的日常公用支出和5万元以下的零星修缮、物品及服务采购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支出等16类购买支出。

(二)凡结算范围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教职工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公对公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六条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含)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支付给个人的现金支出。

(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五)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书面报计划财务处批准。


第七条 学校实施公务卡结算方式后,除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范围外,不再办理现金支付和借款业务。


第八条 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管理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二)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必须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或网银记录)和相对应的发票。

(三)教职工应当在到期还款日前10个工作日办理完报销手续,公务卡消费支出必须单独粘贴和报销。

(四)教职工在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时,经财务人员在公务卡系统里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报销款项转入公务卡。

(五)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的,可委托他人持相关报销单据代办,或由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先行还清公务卡欠款,以免因逾期还款给持卡人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和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学校财务处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发票与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或网银记录)不符的支出;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和利息等;

4.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报销还款,所造成的透支利息和滞纳金等;

5.持卡人未妥善保管公务处或遗失等,造成公务卡被盗刷的支出或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九条 因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学校账户。


第十条 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公务卡使用管理的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对违反公务卡使用管理的行为,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  注

1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

咨询费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4

手续费

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5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6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7

物业管理费

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8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9

维修(护)费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3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4

专用材料费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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