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财务审批与报销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10-01 点击数:

粤工院办〔2020〕39号

 

关于印发《银河线路检测中心财务审批与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

《银河线路检测中心财务审批与报销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请遵照执行。

  

 

银河线路检测中心

2020年10月1日

 

银河线路检测中心财务审批与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经济业务财务审批与报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制度》及学校财务制度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审批范围包括各项借款、报销及其他经济业务。


第三条 财务审批流程:

 

 

 

第四条 财务审批权限:

(一)预算资金审批权限:

1.基本支出预算资金审批权限:

(1)0元<金额≤10000元(人民币,下同),由预算部门负责人审批;

(2)10000元<金额≤50000元,由分管预算部门的校领导加签;

(3)50000元<金额≤100000元,再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加签;

(4)金额>100000元,再由学校法人代表加签。

2.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审批权限:

(1)0元<金额≤10000元,由项目建设部门负责人审批;

(2)10000元<金额≤30000元,由归口部门负责人加签;

(3)30000元<金额≤50000元,再由分管归口部门的校领导加签;

(4)50000元<金额≤100000元,再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加签;

(5)金额>100000元,再由学校法人代表加签。

(二)非预算资金审批权限:

1.0元<金额≤10000元,由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批;

2.10000元<金额≤50000元,由分管经办部门的校领导加签;

3.50000元<金额≤100000元,再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加签;

4.金额>100000元,再由学校法人代表加签。

非预算资金是指未列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主要包括代收代管款项与往来款项,如招标保证金、代收教材款、代管的党费、饭堂消费卡金等。

(三)财务审批权限例外。以下开支最高只需审批到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包括工资福利支出;代扣代缴个税;支付水电费、电话费、网络宽带费;发放学生奖学金;支付或退还教材费。以下开支最高只需审批到经办部门负责人,包括团费、党费、招标保证金、饭堂消费卡金的支付。

(四)经办人与审批人为同一人的,均由上一层级的审批人审批。副校级领导的费用由校长或书记审批,校长或书记的费用由任一位校领导证实即可。

(五)权限审批人可书面授权他人审批。书面授权原件须事先交计划财务处留档。每次开支时均须附上授权书复印件。

(六)所有经济业务款项支付均需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


第五条 超预算与无预算的支出,不得开支。


第六条 审批与报销的经济责任:

(一)财务开支的经济责任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二)经办人、预算部门负责人、项目建设部门负责人对经济业务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全面负责。

(三)归口部门负责人对经济业务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负监督责任。

(四)校级领导对经济业务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监督责任。

(五)财务人员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负监督责任,对开支审批程序的完整性以及票据的合规性负监督责任,对预算执行合规性负监督责任。


第七条 原始凭证须符合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即时性。

(一)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属于发票性质的,须有税务部门监制章;属于财政票据性质的,须有财政部门监制章;二者同时加盖外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属于往来款性质的,须盖外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二)学校内部取得的原始凭证,须有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名。

(三)原始凭证的各要素须填列准确,不得涂改。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四)原始凭证须有真实经济活动为前提。不得虚列事实,弄虚作假。

(五)所有人员签名须是其本人合法姓名,字迹清楚,易于辨认,不得使用个人印章代替签名。代理人签名应具有委托人书面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签名时须加注“代”字样。


第八条 原始凭证须粘贴在A4纸张上,不能重叠遮挡。


第九条 报销时,经办人员须用蓝黑色或黑色墨水笔准确填制经济业务的各项内容,确认是否符合预算用途、预算是否足够,并找相关审批人员审批到位。属于借款的,应注明还款或报销的具体日期。


第十条 属于进度款的,须在报销单上注明之前支付的明细情况。


第十一条 同一业务应一次性报销,不得拆单分项分批报销。单笔业务金额500元及以上的,财务人员有权要求经办人在相关单据上注明对方业务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 发放学生的各项费用,需列明学生院别、学号及银行账号。发放给校外人员的各项费用,需提供对方银行账号、身份证号及电话号码。


第十三条 所有工资福利支出与劳务费支出,均需人事处审核。


第十四条 报销时,除了发票、财政票据等外,还需附上以下所涉及的资料:

(一)购买货物的,需附上商家原始明细清单;

(二)属于货物与服务采购支出的,需附上采购管理部门的采购审批表;

(三)使用公务卡支付的,需附上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或网银记录;

(四)购买固定资产的,需附上固定资产卡片;

(五)购置图书(纸质、电子)的,需到图书馆办理入库手续(教材除外)。

(六)按合同协议、学校会议纪要支付的,需附上合同协议主要条款页、会议纪要的复印件;

(七)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的,需附上相关办法规定的资料。


第十五条 一经发现重复报销电子发票,除扣回相应金额外,立即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报销时限要求:

(一)已发生的开支,须在当年度报销完毕;

(二)从开票时间次日算起,半年内(假期顺延)报销完毕。超过半年的,需书面说明理由,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其他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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