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工院办〔2020〕36号
关于印发《银河线路检测中心收费和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
《银河线路检测中心收费和票据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请遵照执行。
银河线路检测中心
2020年10月1日
银河线路检测中心收费和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收费与票据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关于明确有关非经营性收费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收费,涵盖学校所有收到货币资金的业务,包括各项收入、代收代管款项、往来款项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票据,包括财政性票据、税务发票以及计划财务处自制或购入的一般收据。
第四条 学校收费工作,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非经计划财务处授权,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开展收费工作。
第五条 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得截留、挪用、私存、私分。
第六条 各类学生收费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坚持“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原则。计划财务处在适当公开场所公示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
第七条 收入分为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非税收入包括学费、住宿费等。其他收入包括租金、对外培训收入及其他经营收入等。
第八条 非税收入开具财政性票据,其他收入开具税务发票,代收代管款项与往来款项开具学校自制或购入的一般收据。各类票据之间不得相互串用、混用,不得转让、转借、代开。
第九条 收费依据与标准;
(一)非税收入按财政厅与教育厅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
(二)其他收入按合同协议约定或学校会议纪要规定的标准收取。
(三)代收代管款项与往来款项按合同协议约定、学校会议纪要规定或业务经办部门出具的证明收取。
(四)没有收费依据与标准的,计划财务处有权拒收。
第十条 新增或变更收费项目,由业务经办部门会同计划财务处办理。计划财务处有权要求业务经办部门提供完整的测算成本与收入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各项收费可采用现金、银行转账或第三方支付渠道等方式。通过第三方支付渠道方式的,由业务经办部门提供收费数据的电子与纸质文档,纸质文档加盖公章后交计划财务处留档,电子文档由计划财务处导入第三方支付渠道的收费系统。业务经办部门要确保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一致。
第十二条 收费须开据相应票据。若未取得票据,缴款人可向学校财务负责人或纪委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业务经办部门要及时督促外单位、个人按时足额缴费,做到应收尽收,不迟收不漏收不少收。对没有及时缴费的单位或个人,业务经办部门要采取适当措施催收。
第十四条 学生学费欠费的,由各二级学院催缴。学生管理部门督促催缴并核实学生欠费原因,区别对待。对有证据证明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办理了缓交手续且在缓交期内的,不予催缴。
第十五条 欠费超过半年的,由计划财务处发出催款通知书交业务经办部门催收。业务经办部门要及时查明原因,会同法务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收费后,属于上缴财政款的,计划财务处应按上级规定及时上缴。
第十七条 因多收、误收等原因造成需要退还收入的,业务经办部门收回收款票据、注明事由按财务审批权限报批后交计划财务处退款。
第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每周核对票据开出的金额与出纳收到的资金是否一致,并查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九条 先开票后收费的票据,要做好签收记录,督促业务经办部门及时收回款项。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处要根据票据的库存量、使用量,提前做好票据自制或购买工作。
第二十一条 票据的保管人与领用人不得是同一人。计划财务处内,出纳是票据领用人。
第二十二条 票据保管人要做好票据购买、领用、库存、核销记录,签名登记到位。
第二十三条 票据保管人在购买票据时,应仔细检查票据有无缺页、缺号。
第二十四条 经计划财务处授权收费的部门,需到计划财务处领取收费票据。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制或购买各种票据用于收费。
第二十五条 经授权可收费的部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必须当日将款项全额交至计划财务处:
(一)收费余额达到或超过1000元的;
(二)距上次交费日期达到1个月的;
(三)领用的票据使用完毕的。
交费时,出纳要核对票据金额与实际收费数,相符的,出纳在存根联与收入联签名。不相符的,要求收费部门查明原因,补足差额。
第二十六条 票据领用人在领取票据时,须仔细检查票据有无缺页、缺号。
第二十七条 领用人填开票据要字迹清晰,内容完整准确,加盖收费专用章并签名确认。内容包括:1.交费单位名称;2.开票日期;3.经济业务内容;4.数量、单价和金额(金额的大写与小写必须相符)。
第二十八条 一式多联的票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
第二十九条 票据交费联须盖有财务收费章方才有效。收到款项时,加盖“现金收讫”或“银行收讫”章。
第三十条 票据作废时,所有联次须同时作废,加盖作废章,连同存根一起保存。
第三十一条 票据使用完毕,票据领用人应当及时交给保管人核销。票据保管人须仔细检查票据有无缺页、缺号,同时应当及时向财政厅、税务局核销财政性票据、税务发票并申购补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政府法律法规及学校其他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计划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