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教育部、广州市公安局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银河线路检测中心集体户口人员指按规定可转入户口的在校学生、本校教职工和本校教职工生育的新生儿。
第三条 保卫处是学校协助公安机关进行集体户口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集体户口的入户
第四条 学生集体户口的入户
(一)对于我校当年录取的学生,户口迁移实行自愿原则,新生可将户口保留原籍也可迁移至学校。往届生不能随新生办理入户。
(二)需转入户口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省内)、户口迁移证(省外)办理入户手续。保卫处统一收取以上入户所需资料并核验招生录取信息,无误后向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入户。待学校新生入户工作全部完成后,不再接受单独入户申请。
第五条 教职工集体户口的入户
(一)本人或夫妻双方名下在穗无房产的可落学校集体户口。
(二)教职工持广州市公安局相关落户材料、人事处落户介绍信、在穗无房产证明等材料办理入户手续。
第六条 新生儿户口的入户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校教职工集体户口且在穗无房产的可落学校集体户口。
(二)父母一方为我校教职工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常住居民户口,新生儿入户需到本市常住居民户口处报出生。
第七条 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迁移证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迁移证中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出生地、籍贯、身份证号码等项目必须完整、准确、清楚,如有改动应加盖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户籍专用章。
(二)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迁移证中出生地和籍贯两项须填写到省市级或省县级。
(三)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迁移证应加盖户口迁出地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
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迁移证,保卫处将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第八条 其他应当入户人员的入户手续按公安机关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已婚学生在校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是不能落入学校集体户中。
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学校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该子女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再办理该子女投靠父母的落户手续。
已婚学生夫妻一方属学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校集体户口的,或者双方户口均属非学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其非学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者母亲落户。
第三章 集体户口的迁移及注销
第十条 学生集体户口的迁移
(一)学生集体户口在校学习期间不予迁移。
(二)毕业生在毕业之前由保卫处统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毕业之后由毕业生本人自行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专插(升)本的毕业生应在毕业当年的9月30日之前将本人户口迁移出学校,逾期按滞留户口处理。
(四)退学、开除学籍和取消学籍的学生凭教务处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逾期按滞留户口处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集体户口的迁移
(一)调离学校的教职工在离校之前办理好户口迁移手续;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学校审批同意,可延期一个月办理时限,逾期按滞留户口处理。
(二)夫妻任何一方在穗有房产的教职工,其在学校集体户口上的直系亲属,均应把户口迁至房产所在地。
第十二条 集体户口的注销
集体户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注销户口:
(一)参军。到部队工作的毕业生(含国防生)参军入伍人员由本人持应征入伍通知书或由学校统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二)死亡。死亡者的家属持死亡通知书办理户口注销手续,非正常死亡人员的家属还应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三)出境定居。由本人或者委托本校在职/在读师生,凭出境定居证件或发证机关通知办理。
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公安机关户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恢复注销的集体户口按公安机关户籍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集体户口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学校的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一)学校招生办公室、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应配合保卫处办理新生入户和毕业生户口迁出手续。
(二)学校武装部应及时向保卫处提交在校生参军入伍名单及国防生毕业入伍名单,待学生入伍后应及时与保卫处联系注销户口事宜。
(三)学校教务处应及时给学生开具结业、退学等相关证明,让学生户口顺利回迁落户。
第十五条 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借用
(一)集体户口人员需要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时,由本人持身份证、学生证等带有照片的有效证件登记、交纳押金后借用。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持由委托人本人签字的委托书和双方的有效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后借用。
(二)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后应保证登记卡的整洁,不得涂改、污损,应于10个工作日内归还(寒暑假顺延)。超期不归还者,需提交情况说明,待审核通过后,恢复户口卡借用办理。
(三)保卫处户籍管理人员不能提供户口资料拍照、邮寄等服务。
第十六条 滞留户口的管理
(一)滞留户口是指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集体户口迁移手续的已毕业学生和已调离教职工的集体户口。
(二)除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外,保卫处停止滞留户口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借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华工商学院户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户籍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