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校园交通安全
和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和机动车辆管理,维持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秩序,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生命及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校园管辖区域内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等与校园道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个人和车辆。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供电车、军警车等特种车辆除外。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遵循依法、依规管理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学校保卫部门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行部门,负责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驾驶人员的管理、检查、监督、教育,协助交警部门处理校园交通事故,保持与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联络工作,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对学校各道路和各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五条 保卫部门根据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需要,在校园道路上设置各类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及车辆减速设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校园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及车辆减速设施。
第七条 校园公共区域停车场、校园机动车辆智能门禁管理系统及其他停车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由保卫处、总务处、基建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围蔽、建设停车位。
第八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九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校园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校园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基建处和保卫处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校园交通的施工作业路段,保卫处应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购买大型设备,租用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设备(物品)进入校园的,可能影响校园交通安全的,应向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二条 因学校教学、科研需要,需租用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的,应向保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校内洒水车、清扫车应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不得逆向行驶。
第十四条 行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不得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行人应在道路两侧靠边行走,不得并排横占道路行走。
第十五条 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校园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第三章 机动车辆及驾驶人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使用校园机动车辆智能管理系统对机动车辆出入实行24 小时智能管理。
第十七条 车辆智能管理系统实行一车一杆的控制系统,如刮碰后果自负并承担因此损坏的道闸系统的全部维修费用。
第十八条 车辆智能管理系统每年资格审核一次,对不符合规定的取消登记。车辆登记有效期超过三个月未到保卫处进行延期的车辆,保卫处取消其登记,下次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 符合登记录入车辆智能管理系统的车辆包括:1.学校公务车辆;2.本校在岗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3.校内第三方单位车辆;4.外聘教师;
第二十条 不符合录入车辆智能管理系统的车辆进入校园时均需凭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调离本校时注销其车辆智能系统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为合理有效使用校园停车资源,对机动车辆停放严格管理。
(一)学生车辆、出租车等机动车辆一律不得入校。
(二)外来车辆入校需提前向保卫处报备,并在进校时进行登记。一律不许停放校园过夜(工会培训班除外)。
(三)申请录入车辆智能管理系统的车辆需满足以下条件:1.本校在岗教职工、车辆必须是登记在本人或配偶名下,每人仅限申办一台车;2.离退休人员、车辆必须是登记在本人或配偶名下、在学校附近居住(1公里范围内)、每人仅限申办一台车;3.校内第三方单位凭借合作协议或合同,可申办1到2台车不等;4.外聘教师凭聘用协议可申办一台车。
(四)不得帮他人或亲属办理车辆登记或停车,一经发现,取消其登记以及校内停车资格。
(五)所有进校车辆在校园车位停满的情况下,不予放行,自行另找停车处。
第二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应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听从保安人员指挥。
(二)机动车辆应按规定整齐、有序地停放在划有停车位的位置,为了美化校园环境,请车主统一将车头朝外停放。严禁在学校大门口、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禁停路段或禁停位置及拉有警戒线的位置处停放车辆。专用车位不能占用。严禁辗压草地、损坏各种交通设施。
(三)机动车辆必须按校内交通标志、标线行驶,车速不得超过20 公里/小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停车让行。
(四)校内严禁无驾驶证人员驾驶机动车或驾驶非驾驶证准驾车型或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不持有对应准驾驾驶证的人员驾驶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以及无牌无证、假牌、过期牌、噪音、废气超标等无合法手续的车辆。驾驶人驾驶车辆在校园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严禁超速行驶、超载行驶、鸣喇叭、酒后驾驶、在校园内学车和试刹车。因违规驾驶、停车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各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当自觉做好防范工作,停车后要关闭好车辆门窗、上好车锁,人离开机动车辆时不要把车辆行驶证等各种证件以及财物留在车内。
(六)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所有车主应自觉配合保卫处做好车辆管理工作。不服从管理者,学校保卫部门将进行拖车、锁车处理,产生的费用将由车主本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校内公共交通车必须遵守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不得随意在校园道路上停车上、下客,应在指定的停靠站点靠边停车上、下客,不得占用两道停车,不得在转弯路口停车妨碍其他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行人通行,不得超载、超速行驶。总务处负责做好校内公共交通车的安全监管工作,校内公共交通车每季度应提交一份安全检测报告,同时报送保卫处。
第二十五条 基建工程运输车辆的管理:
(一)凡进入学校的各类基建工程运输车辆(各类拉沙石、余泥、建筑材料车辆及水泥搅拌车),须经学校基建处或总务处同意后,到保卫部门办理车辆准行手续。
(二)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用拖拉机、农用机动车、8 吨以上(含8 吨)的载重汽车进入校园。确因教学、科研或工程施工需要的,租用8 吨以上(含8 吨)的车辆,须由用车单位提前书面报告保卫部门,经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三)严禁各类基建工程车辆在校园内超速、超载、乱停乱放及不按规定路线行驶。
(四)晚上10:30 至次日早上8:00 及上(下)班、上(下)课高峰时段严禁基建工程运输车辆及大型载重汽车进出入校园。
第二十六条 各类工程车、货车以及25 座以上的大客车进入校园,须由用车业务单位申请,保卫部门审批通过方可进入。车辆装载物资出校园,须向门岗人员出示用车单位的物资放行条,经检查后方可离校。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管理规定在人行道、消防通道、禁止停车路段或位置等乱停乱放机动车辆给予锁车,被锁车辆的车主须到保卫处申请开锁,在做出不再乱停车的书面承诺后,保卫处给予开锁。对锁车三次以上的车辆,若是校外车辆(非注册车辆)将被列入黑名单禁止再入校。若是校内登记车辆,取消车辆下一年度的车辆智能系统录入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仅提供车辆场地停放,不承担保管车辆责任,若车辆被盗、划花、损坏等情况学校概不负责。
第四章 机动车辆收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暂不实行车辆收费制度。
第五章 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三十条 骑驶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在校园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边上行驶。非机动车不得与机动车抢道。
第三十一条 未满12 周岁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辆,未满16 周岁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
第三十二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校园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公里。
第三十三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第三十四条 非机动车横过道路时,行为人应当打手势告知其他车辆及行人,同时应注意两边车辆及行人,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第三十五条 骑驶非机动车不得成群结队在校道上嘻闹或横占道路并排行车,不准双手离开车把骑车,不准一车搭载超过1 人(携带婴幼儿者除外),禁止横冲直撞驾飞车或走之字路线行车。
第三十六条 在有禁行标志的斜坡路段,骑驶非机动车的人必须下车推行。禁止制动不全或失灵的非机动车辆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第三十七条 非机动车经过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车出入。
第六章 校园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能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立即报交警部门(122)及保卫处。
第三十九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能即行撤离现场的,车辆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交警部门及保卫处。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标明位置。
第四十条 保卫处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派人员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校内交通。
第四十一条 保卫处应当依据事实和学校相关的规定对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校园道路通行的,指出违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通过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警示距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对模范遵守本办法,积极参与和配合学校开展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者和有关人员,学校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于违反规定者,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处罚将参照《广州市道路交通处罚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进行。
第四十四条 对多次违反本办法的教职工及学生,学校保卫部门将组织违章人员学习有关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法规,增强其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四十五条 对轧坏道路、撞坏校园设施和交通标志者,责令其按被损物品价值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不服从学校管理人员管理,妨碍管理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处罚,责令其赔偿伤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