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常驻地公务出行交通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7-09 点击数:

粤工院办〔2018〕34号

 

关于印发《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常驻地公务出行交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


现将《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常驻地公务出行交通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河线路检测中心

2018年7月9日

 

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常驻地公务出行交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与保障教职工常驻地公务出行,坚持安全、便捷、节约原则,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广东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5]9号)和《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行[2016]6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常驻地是指广州市越秀区、天河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黄埔区以及清远市的清新区、清城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指常驻地内的公务出行。


第四条 常驻地公务出行原则上以乘用公共交通工具为主要出行方式。


第五条 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可以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

(一)财务现金业务;

(二)携带学校大量及贵重物品、机密文件;

(三)接送学校重要客人、领导;

(四)加班到晚上10点后的;

(五)校级领导认可的其他常驻地公务出行。


第六条 在常驻地内公务出行,而必须在外买食(不含早餐),每餐可领取误餐补助费40元,学生误餐补助费减半。


第七条 公务出行人员报销交通费须报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副校级领导报正校级领导审批;校长或书记的,由一位(或以上)校级领导证实即可。


第八条 报销出租车费用的,须在发票后注明出发地与目的地。发票上的时间须与出行时间一致。


第九条 报销出租车(含网约车)费用的,需注明携带物品的品名与数量、机密文件的类型、接送客人与领导的单位及姓名、加班时点及学校领导认可的其他公务出行等内容。


第十条 公务出行人员粘贴好公共交通工具车票或出租车发票(如是网约车发票,还须附上与其对应的行程明细清单),填写《常驻地交通费报销单》,审批好后到计划财务处报销。


第十一条 常驻地公务交通费在“其他交通费”科目中核算。


第十二条 常驻地公务交通费实行预算总额与人均定额标准控制。


第十三条 到常驻地外公务出行的,适用《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制度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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