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8-07-09 点击数:

粤工院办〔2018〕32号

 

关于印发《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


现将《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河线路检测中心

2018年7月9日

 

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行〔2016〕66号)与《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常驻地是指学校三个校区所在地的老城区,包括广州市的天河区、黄埔区、白云区、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与清远市的清城区、清新区。


第二章 事前审批程序


第三条 因公出差必须履行事前审批手续,填写《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公务出差审批表》。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 利用部门经费出差的,报部门负责人与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利用专项经费出差的,报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副校级领导出差报正校级领导审批;校长或书记出差,由一位(或以上)校级领导证实即可。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

级别

飞机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正高职称人员

经济舱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凭据报销

处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副高职称人员

经济舱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凭据报销

其他教职工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凭据报销

学生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凭据报销


第九条 其他教职工与学生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提前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全列软席软座的,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十一条 符合乘坐高等级交通工具而改乘低等级交通工具,不予补差。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三条 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 公务出差原则上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若有必要选择社会化租赁车辆方式出行,由部门提出申请,分管校领导与学校车辆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十五条 出于安全考虑不提倡驾驶私家车出差。如驾驶私家车出差,因此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保养维修费等费用不能报销。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六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七条 广东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按《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行〔2016〕66号)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一;广东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按《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表二。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据报销。不硬性规定2人住一间,允许在经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之内,按实际住宿天数将较高和较低价位的房费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 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二十条 学生住宿一律住宿标准间。因单人原因造成价差的,在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在“其他教职工”住宿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与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第二十二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省内外同一标准,每人每天80元。学院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并包揽费用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或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广州与清远常驻地之间往返的,适用第六章相关条款)


第二十四条 教师带学生外出的,教师与学生的差旅费分开核算。学生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减半。


第六章 广州与清远常驻地之间往返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广州与清远常驻地之间往返的,以乘坐学校交通车为主。


第二十六条 因公务需要,学校没有交通车往返广州与清远常驻地的,可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与城市间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因交通车座位不足(广州往清远方向的,由总务处核实;清远往广州方向的,由清远综合办核实),可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与城市间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广州与清远常驻地之间往返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单程计算,每单程报销伙食补助费50元、市内交通费40元;往返程报销伙食补助费100元、市内交通费80元;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不再报销40元的常驻地误餐补助。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如住在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参加外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参照前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标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确因开展公务发生的打印、复印、传真、寄送、打包等费用,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凭合法票据报销,列“差旅费”科目。


第三十三条 出差当天往返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凭出差审批单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三十四条 广州与清远常驻地之间往返未能乘坐学校交通车的,须在公务出差审批表上注明未能乘坐学校交通车的具体原因。


第三十五条 如果是乘坐私家车出差的,报销时须附上与公务出差审批表路程相对应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或ETC缴费行程明细清单。


第三十六条 需要学校承担外单位人员差旅费的,按学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报销审批流程与权限,按《银河线路检测中心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 差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在“差旅费”支出科目中统一核算。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


第三十九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表、飞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制度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



附表一

广东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序号

出差地区

住宿费标准(元//天)

厅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正高职称人员

其他教职工

学生

1

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

550

450

225

2

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

530

420

210

3

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县()

500

400

200

 


附表二

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序号

出差地区

(城市)

住宿费标准(元//天)

旺季浮动情况


旺季

期间

上浮

比例


厅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正高职称人员

其他教职工

学生


1

北京市

650

500

250




2

天津市

480

380

190




3

河北省(石家庄)

450

350

175




4

山西省(太原)

480

350

175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460

350

175




6

辽宁省(沈阳)

480

350

175




7

大连市

490

350

175

7-9

20%


8

吉林省(长春)

450

350

175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450

350

175

7-9

20%


10

上海市

600

500

250




11

江苏省(南京)

490

380

190




12

浙江省(杭州)

500

400

200




13

宁波市

450

350

175




14

安徽省(合肥)

460

350

175




15

福建省(福州)

480

380

190




16

厦门市

500

400

200




17

江西省(南昌)

470

350

175




18

山东省(济南)

480

380

190




19

青岛市

490

380

190

7-9

20%


20

河南省(郑州)

480

380

190




21

湖北省(武汉)

480

350

175




22

湖南省(长沙)

450

350

175




23

深圳市

550

450

225




24

广西(南宁)

470

350

175




25

海南省(海口)

500

350

175

11-2

30%


26

重庆市

480

370

185




27

四川省(成都)

470

370

185




28

贵州省(贵阳)

470

370

185




29

云南省(昆明)

480

380

190




30

西藏(拉萨)

500

350

175

6-9

50%


31

陕西省(西安)

460

350

175




32

甘肃省(兰州)

470

350

175




33

青海省(西宁)

500

350

175

6-9

50%


34

宁夏(银川)

470

350

175




35

新疆(乌鲁木齐)

480

350

175






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公务出差审批表






申请日期:

姓名


职务或职称


所在部门


出差事由


出差目的地


出差日期

日至 日,共 天。

同行人员姓名、职务或

职称


交通工具

1.飞机;2.火车;3.轮船;4.学校派车或租车;5.其他交通工具(

费用预算经费来源

1.部门差旅费预算;2.课题经费;3.其他项目经费(

预算金额


审批意见


备注

1.有外单位通知或邀请函,在通知或邀请函上直接审批并注明上述内容后,可无需填写此表; 2.因办理业务工作等需要出差的,填写此审批单;  3.审批权限:利用部门经费出差的,报部门负责人与分管校领导审批;利用专项经费出差的,报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副校级领导出差报正校级领导审批;校长或书记出差,由一位(或以上)校级领导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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