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学校纪委的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中国共产党银河线路检测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纪委会”)。
第三条纪委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纪检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纪委会是纪委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学校重大纪检监察事项。
第四条纪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纪委会的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文件、决定和会议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二)选举纪委书记、副书记,报学校党委批准。
(三)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指示精神,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情况,向校党委、行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研究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专项工作部署,审议向学校党代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五)按规定权限,讨论研究对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违纪问题的立案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处分或处理;讨论对纪委已经审结案件申诉的复查和处理。
(六)讨论研究学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内监督、纪律检查制度建设和队伍自身建设等方面的其他重大问题以及纪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讨论学校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以及纪委书记和副书记认为需要提交纪委会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其他需要纪委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六条纪委会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2次,如遇重要问题或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纪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纪委会出席人员为全体纪委委员。根据议题内容需要,有关纪检监察干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八条纪委会的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的提议,由纪委书记确定。会议材料原则上应提前发给纪委委员以便了解情况。
第九条纪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涉及表决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出席才能召开。纪委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有委员因故缺席,应由书记、副书记或纪委会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其意见,会后向其通报情况。
第十条对需要表决的议题,意见比较一致时,可以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表决。表决方式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涉及党员权利及奖惩、纪委规章制度等重要决议事项,须经应到会纪委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为通过,其余决议事项须经应到会纪委委员半数(含)以上同意为通过。未到会纪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第十一条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负责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和负责会议记录。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二条纪委会与会人员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对纪委会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未改变前,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
第十三条纪委会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讨论决定的内容,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以及带有保密性质和未正式传达、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外传。研究违纪案件的立案决定、对党组织和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等议题的有关材料,会后由纪委专人负责收回。对违反本条规定者,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纪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涉及纪委委员本人或其亲属,纪委委员本人应回避。
第十五条纪委会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有关改进会风的要求,集中精力开好会议。纪委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或不能按时到会,应在会前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 每次纪委会后一周内,纪委办(监察审计处)整理并形成《纪委会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字后,及时送因故缺席的委员签阅。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经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后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