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为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加强干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层领导干部是指各二级学院(部)、各部门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对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后),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开展经济活动的情况及其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做出监督、评价、鉴证的活动。
第四条 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以前年度。
第五条 下列无法正常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一般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一)任职的部门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
(二)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已离开任职岗位2年以上的;
(四)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已被提拔或任用到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的;
(六)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六条 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宣传部、纪检、人事处、监察审计处、计划财务处、总务处等部门组成。由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牵头召集。
经济责任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
(一)审定学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二)指导、检查、协调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四)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困难与问题;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职责: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管理和指导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审议、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情况报告;专题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纪检主要职责: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交的案件线索,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党委组织宣传部主要职责:提出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向审计处出具审计通知文件;通报被审计中层干部的有关情况;提供被审计中层干部年度考核情况等有关资料。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他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四)人事处、总务处、计划财务处主要职责:根据各部门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制定相关的经济责任及指标;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要被审计中层干部工作职责、财务、资产管理等相关资料。
(五)监察审计主要职责:研究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等独立实施审计;提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督促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
(六)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作用,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学校每年应制订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有关程序如下:
(一)党委组织宣传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研究后,提出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
(二)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经学校主要领导同意后,以联席会议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列入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计划。
(三)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党委组织宣传部向学校提出申请,实施审计前由党委宣传组织部以书面形式向审计部门发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监察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监察审计处在接到党委组织宣传部委托经济责任审计书后,应抽调适当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人和相关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人应根据审计通知书要求的限期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基建办、总务处等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1.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
2.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3.学校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办学经费变化情况,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等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4.学校的债权、债务是否清楚,资金运作是否安全有效,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5.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6.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支票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7.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8.基建财务管理情况如何,财务制度是否健全,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9.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0.校领导及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二)学校后勤、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1.是否依法履行物资、设备等资产管理的职责;
2.物资、设备的购置是否符合上级和学校的规定,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
3.专项设备资金的管理是否严格,有无截留、挪用情况;
4.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使用的效率、效益如何,有无长期闲置不用的设备、房屋和损失浪费的现象;
5.物资、设备、房屋等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账目登记是否及时、完整、真实,账实是否相符;
6.设备变卖、报损及物资材料损耗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
7.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8.能否按照《公司法》、《会计法》等国家的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校办企业进行管理;
9.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10.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11.是否遵守财经法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12.校领导及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1.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2.基建资金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集资等问题;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使用效益如何,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有无严重超概预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工期项目,有无损失浪费;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经审计后付款;有无超付或长期拖欠支付;
3.各项工程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4.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5.基建材料、设备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记录是否清楚;
6.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7.校领导及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四)学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资产管理等管理部门以外的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2.本单位经费状况如何,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及本单位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问题;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3.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4.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5.财经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6.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7.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8.校领导及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审前调查。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的基本情况,向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情况等。审前调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收集资料、查阅档案、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
(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具体应明确的内容有: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的名称,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日期,审计依据、审计方式、审计重点、审计内容、审计组成员及分工、审计要求以及其他有关内容。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人。
(四)召开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应当召开进点会议,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一般应有以下人员参加:
1.委托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部门有关人员;
2.审计部门领导和审计组成员;
3.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相关领导班子成员。如果相关领导班子成员已经离职,被审计单位的现任领导干部应参加进点会议;
4.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内部相关部门现任负责人;
5.审计组或被审计领导干部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五)实施审计。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进行审计公示。审计部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审计组在收到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后,按照审计规范,通过实施核查会计账目、凭证、账表、实物资产、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调查取证等规定的审计程序认真实施审计。
(六)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意见。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在15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人和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人和有关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审计处,逾期视为无异议。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提出的意见,审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该部门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复核,必要时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
(七)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被审部门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征求意见确认后,由审计部门按照内部审核流程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批,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部门应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主管审计的校领导签发后、正式报送学校组宣部。
第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送交审计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三)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主要业绩和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基建项目、大宗物品采购情况;
(七)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八)部门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执行效果情况;
(九)部门及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情况;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部门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学校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与鉴证。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十五条 组织部门应当将审计部门提交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学校依法依规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送至审计部门。
第十九条 监察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公道,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中,有违纪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其他处分。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