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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银河线路检测中心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工作办法(试行)
2020-12-22 15: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强化党内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广东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及《广东省高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执纪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预防性、诊断性监督检查,切实解决管党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专项检查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准确定位,突出政治,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促使党员干部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推动落实学校的重大决策部署。

第四条 专项检查工作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的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设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委副书记、组织宣传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学校纪委委员、组织宣传部、党政办公室、纪委办(监察审计处)、人事处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省总党组和学校党委的有关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提出检查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审议检查工作方案,听取检查工作汇报;

(四)研究检查结果的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学校党委报告检查工作情况;

(六)对检查工作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检查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检查办”),挂靠学校纪委办公室,检查办主任由纪委副书记兼任。检查办的职责是:

(一)制定检查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二)统筹、协调、指导开展检查工作;

(三)承担有关制度建设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公开和舆论宣传工作;

(五)对学校党委和领导小组部署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对被检查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七)对协助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监督和管理;

(八)负责学校与上级有关部门的日常工作;

(九)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设立检查组,承担检查工作的具体任务,检查组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组长 1 名,成员若干名。组长由熟悉党务或相关业务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担任,成员从学校有关单位优秀干部中选调,具体人选由领导小组根据检查工作任务选定并报学校党委审批。检查组组长和成员实行任职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检查对象和主要内容

第八条 专项检查对象为学校各二级党组织(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对象是各基层党组织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检查工作对象可以适当延伸和具体指定。

第九条 监督执纪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党的领导方面

重点发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到位;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薄弱,政治引领不力,在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旗帜不鲜明;对学校发生的重大问题领导不力、处理不当,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给学校事业和师生利益造成损失;团结、领导、动员、教育群众不力,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二)党的建设方面

重点发现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正常,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不到位,组织生活制度不落实,党务业务公开不到位,班子不团结、违规决策、软弱涣散;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薄弱,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党员发展工作不扎实、不规范,弄虚作假等问题。

(三)全面从严治党方面

重点发现责任不落实;实践“四种形态”和开展“谈话提醒”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党内监督不到位,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力,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等问题。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

重点发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四风”问题屡禁不止;违反党的纪律,懒政怠政不作为、违反政策乱作为、谋取私利妄作为、侵害群众利益胡作为,以及作风不民主、处事不公平、履职不廉洁、行为不守纪等问题。

(五)工作部署落实方面

重点发现对学校中心工作及重点工作部署重视不够、落实不到位;对巡视、审计和专项检查等发现问题整改不力;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管理问题突出、信访和师生意见集中的问题整改措施不到位、成效不佳等问题。

(六)学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管理方面

重点发现制度建设不完善、执行不到位;风险防控措施不健全,监督责任不落实;管辖范围内发生失密泄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或造成恶劣影响等问题。

(七)学校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检查组根据监督执纪专项检查方案,深入被检查的基层党组织、部门集中进行监督执纪,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学校中心工作,对重要工作部署、重点领域和重要部门的特定事项、特定问题以及管理问题突出、群众意见较多或检查整改不到位的问题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专项检查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听取汇报,听取检查对象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个别谈话,与检查对象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以及向有关知情人面询情况;

(三)受理信访,受理反映检查对象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调阅资料,调阅、复印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财务凭证等资料,包括检查对象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结果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报告情况的资料;

(五)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根据专项检查工作任务开展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

(六)走访调研,以适当方式向与检查对象有密切关系单位、部门或者个人了解情况;

(七)列席有关会议,根据需要列席检查对象组织或参与的各类会议;

(八)请求协助。商请有关部门、专业机构、有关专家予以协助。

(九)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专项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准备环节

根据检查工作总体安排,由检查办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明确拟检查对象、检查时限、检查方式及检查组人员组成等,经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学校党委审定后,对检查组组长进行授权。由检查办协调检查组向纪检监察、组织、审计、人事、财务等部门了解检查对象的有关情况,并提前将检查工作安排书面通知检查对象,检查组根据工作方案开展检查具体事宜。

(二)了解环节

检查组深入检查对象所在党组织或部门后,应召开领导班子见面会和检查工作动员会,明确检查工作要求,公布意见反映渠道和专项检查工作小组联系方式等,按照检查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检查工作。检查对象应提供以问题为导向的书面报告、自查问题清单和相关档案材料,并配合检查工作的开展。检查组对反映检查对象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经领导小组批准,检查工作期间,检查组可以将检查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学校纪委办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检查对象提出处理建议。检查对象应提供 以问题为导向的书面报告、自查问题清单和相关档案材料,并配合检查工作的开展

(三)报告环节

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在 10个工作日内形成检查报告,向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处理建议。领导小组及时研究检查结果,对重点问题、重点线索提出处置意见,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

(四)反馈环节

检查组根据学校党委会决议,及时向检查对象反馈有关检查情况并指出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根据学校党委、领导小组要求,检查办将检查情况通报有关校领导和职能部门。

(五)移交环节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学校党委作出处理决定后,依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六)整改环节

检查对象应认真履行整改主体责任,检查前即知即改、检查中立行立改、检查后全面整改,在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反馈意见后 2 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报送,并及时公开检查整改情况。

(七)督办环节

检查办应建立检查发现问题台账,对办理情况定期汇总、定期督办、确保落实。对检查发现问题较多、检查后仍有信访反映的检查对象,应进行重点督办。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支持配合职责,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前全面客观介绍检查对象情况,在检查工作中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对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优先办理检查移交线索,相关部门要认真处理检查移交事项,办理检查移交问题,处理情况要于 3 个月内向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反馈。有关党组织和职能部门针对检查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开展专项治理,健全制度规定,完善管理措施。专项检查工作小组要认真做好检查情况报告、反馈、移交等工作,加强对检查结果应用的督查,确保条条有整改、件件有着落。

第十五条 检查组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检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十六条 检查组不干预检查对象的正常工作,不处理检查对象的具体问题,对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做个人表态,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七条 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要妥善保管,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要将形成的所有材料移交统一归类存档。

第十八条 检查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增强党性观念,强化责任担当,敢于坚持原则,勇于较真碰硬,善于发现问题、如实报告情况、推动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 检查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立即退出检查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检查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检查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检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其他违反检查工作纪律行为的。

第二十条 检查对象应当自觉接受检查监督,积极配合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地向专项检查工作小组报告情况、提供材料,协助配合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开展工作,鼓励、支持党员、干部和群众向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检查工作期间,检查对象一般不得外出,若确因工作需要,须报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一条 检查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检查对象或其他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专项检查工作小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提供支持配合或不按照要求向专项检查工作小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干扰、阻挠检查工作或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

(五)打击报复反映问题干部群众的;

(六)其他干扰检查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检查对象发现检查工作人员有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学校党委反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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