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工院党〔2019〕70号
中共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委员会
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学校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学校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挺纪在前,依纪依法,坚守底线;
(二)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
(三)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误;
(四)注重抓早抓小,着眼预防,及时纠错;
(五)支持干事创业,勇于担当,激发活力。
第五条 容错纠错应当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把干部在推进学校各项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学校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
第六条 容错纠错的认定和实施主体为学校党委,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组织宣传部负责做好具体工作,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总)支部、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协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应划清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徇私的界限,防止支持变纵容、保护变庇护。对谋取私利、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的,不适用容错免责。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和问题的,只适用一次容错免责。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从轻”是指在规定的应当受到的问责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减轻”,是指在规定的应当受到的问责处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理。
(一)在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学校各项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重大部署、重要工作和重点任务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服务师生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九条 符合第八条容错情形之一,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容错并完全免责:
(一)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
(二)在决策中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请示报告制度等规定,进行充分评估的;
(三)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挽回损失的。
第十条 学校党委对容错工作负主体责任,加强对容错工作统一领导,容错认定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减责或免责情形之一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委办或党委组织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及材料。
(二)核实。受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受理部门应当予以解释答复。
(三)认定。核实结束后,学校纪委办和党委组织宣传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出容错认定结论,并报学校党委会审定。
(四)反馈。学校纪委办和党委组织宣传部对学校党委会审定的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经确定予以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在各类考核中免予扣分;
(二)在干部提拔任用中不受影响;
(三)在评先评优、职称评定中不受影响;
(四)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可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建立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纪检监察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发函提醒、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分类处置、宽严相济。运用好“四种形态”,区别对待,教育引导干部切实发挥纪律和规矩的正面引导和惩戒警示作用。
第十三条 纠错改正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校纪委办和党委组织宣传部在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作出免责减责认定结论时,应同时启动纠错程序,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说明纠错事由,指出错误所在,提出纠错要求。
(二)纠错对象在收到纠错通知5个工作日内,应向学校纪委办和党委组织宣传部提交书面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相关责任人。
(三)学校纪委办和党委组织宣传部要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建立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严肃查处诬告诬陷行为。对恶意中伤、诬告陷害、散布谣言和不实信息、打击报复、干扰改革创新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件。
(三)客观公正处理。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切实保障干部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关心关爱。对予以容错纠错的干部实行跟踪管理,期限一年。学校党委负责人或党委组织宣传部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关心了解其工作生活和思想状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轻松上阵。
第十五条 容错纠错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宣传部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党纪政纪方面问责追责的容错纠错,组织宣传部主要负责组织处理方面的容错纠错,以及容错纠错结果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运用。
第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学校党委、行政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
(二)纪委办应当全面履行职责,严格执纪监督,把握政策界限,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三)党委组织宣传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使用。
(四)党委组织宣传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支持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正面引导,营造容错纠错的浓厚社会氛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党委组织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