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秩序,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及时为受到诬告陷害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以及相关校外人员。
第三条 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坚持教育在先、预防在先,完善机制、强化措施,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四条 提倡实名举报,依纪依法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干部和其他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匿名举报的,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五条 故意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恶意举报,意图使党的组织、党员和其他人员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追究、影响干部调整、荣誉授予,具有以下行为的,认定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
(一)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信息、网络等方式恶意检举控告的;
(二)本人或指使、唆使、雇佣他人或者假借他人名义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检举控告的;
(三)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
因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认识偏差而导致的错告、检举失实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不作为诬告陷害处理。
第六条 在信访举报调查核实过程中,认为需要追查诬告陷害行为的,经学校纪委书记批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追查问责。
第七条 经调查认定确属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的,将诬告陷害人列入负面清单,作为选拔任用干部、评先评优、考核考评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并根据诬告陷害的事实情节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一)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违反信访法规的,对诬告陷害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除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诬告陷害人属学校中层干部以上的,上报上级纪委处理。
(五)对查证属实的典型的诬告陷害案件,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参与其中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曝光。
第八条 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不当利益,予以取消、撤销、收缴或者宣布无效。
(一)已列为推荐人选、考察对象或者候选人的,予以取消相应资格;
(二)已被组织任用或者当选的职务,予以取消任用或者依法宣布无效;
(三)已经获取的荣誉、职称,予以撤销并进行通报;
(四)已经获得的物质奖励,予以追回。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的;
(二)诬告陷害手段恶劣的;
(三)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
(五)策划、指使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的;
(六)在组织调查期间,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碍干扰调查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