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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银河线路检测中心关于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暂行办法(试行)
2020-12-22 15:47  

第一条  为依纪依法规范信访举报秩序,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及时为受到诬告陷害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师生以及相关校外人员。

第三条  预防和查处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坚持教育在先、预防在先,完善机制、强化措施,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四条  提倡实名举报,依纪依法检举控告党组织、党员干部和其他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匿名举报的,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五条  故意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恶意举报,意图使党的组织、党员和其他人员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追究、影响干部调整、荣誉授予,具有以下行为的,认定为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

(一)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信息、网络等方式恶意检举控告的;

(二)本人或指使、唆使、雇佣他人或者假借他人名义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检举控告的;

(三)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

因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认识偏差而导致的错告、检举失实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不作为诬告陷害处理。

第六条  在信访举报调查核实过程中,认为需要追查诬告陷害行为的,经学校纪委书记批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追查问责。

第七条  经调查认定确属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的,将诬告陷害人列入负面清单,作为选拔任用干部、评先评优、考核考评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并根据诬告陷害的事实情节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一)诬告陷害类信访举报行为违反信访法规的,对诬告陷害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除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诬告陷害人属学校中层干部以上的,上报上级纪委处理。

(五)对查证属实的典型的诬告陷害案件,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参与其中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曝光。

第八条  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不当利益,予以取消、撤销、收缴或者宣布无效。

(一)已列为推荐人选、考察对象或者候选人的,予以取消相应资格;

(二)已被组织任用或者当选的职务,予以取消任用或者依法宣布无效;

(三)已经获取的荣誉、职称,予以撤销并进行通报;

(四)已经获得的物质奖励,予以追回。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的;

(二)诬告陷害手段恶劣的;

(三)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

(五)策划、指使他人进行诬告陷害的;

(六)在组织调查期间,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碍干扰调查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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