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及时、有效做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处置工作,推进我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处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处理信访举报事项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纪委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定》《广东省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办事的原则,正确处理和解决有关问题;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做到案件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处理信访举报的程序依法公开,处理结果客观公正;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保障信访举报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引导他们正确履行义务。
第二章 信访人及信访受理范围
第三条 信访人,是指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教职工、学生、其他与学校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信访举报受理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问题;以及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三章 信访举报的受理与登记
第五条 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对象及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归口受理”的处理原则,做出不同处理:
(一)信访案件的受理机构为学校纪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根据处理权限以及职责问题对受理的案件自行调查处理、呈报上级部门、移交相应的部门或二级学院处理;
(二)对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转来的信访事项,由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拆封,做好登记,逐级提交至纪委书记审批,经纪委书记批阅后,及时研究处理;
(三)检举、控告学校党委领导班子的信访举报件,报学校纪委书记审阅后,呈广东省总工会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四)对不属于本校受理的信访案件,及时告知信访人信访单位。
第六条 对于不同形式的信访举报采取相应的受理方式。
(一)来信举报。由专人接收,对信件拆封登记。拆封时要注意保持信件完整,尤其是要注意保证信封上邮戳和文字的完整,信内夹有现金、票据、证件等应清点登记并标明收信单位和时间。要认真细致地阅读来信,熟知来信内容。
(二)来访举报。一般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接待,原则上应在谈话室接访。承办人首先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和上访目的,带有材料的可先阅看材料,确属受理范围内的予以受理。承办人应认真听取举报人的反映并做好记录,填写《银河线路检测中心群众来访登记表》(附件1),记录内容经举报人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字确认,以备查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向来访人解释清楚,告知其受理部门,可帮助其与有关部门联系。
(三)电话举报。接听人应细心接听,详细记录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举报的问题。问明举报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事项。举报人不愿意公开身份的,可据实备注说明,视为匿名举报。接听人应将重要情况、情节向举报人复述确认,问清是否符合原意。对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问题,引导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网络举报。信访举报负责人员须及时记录举报内容、举报时间,登记相关信息,保存举报原始记录,并做好文字整理工作。
第七条 对于信访案件应当填写登记表做好统计归档,填写《银河线路检测中心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一览表》(附件2)。负责信访登记人员要认真细致阅读信访件,不得在原信上批划,并根据来信来访件内容进行登记。
第四章 信访件处理及工作纪律
第八条 符合属于学校纪委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信访登记人员填写《银河线路检测中心纪委信访件拟办单》(附件3)作出拟办意见,经逐级呈报纪委办部门负责人、纪委书记审批后进行调查处理。处置信访问题线索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单位的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纪委书记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九条 学校纪委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纪委会专题会议,对问题线索综合情况进行分析研判。
第十条 由学校纪委直接调查处理的信访举报问题,按照领导批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必要时可采取委托调查、转交办理的方式。
(一)进行初步核实的信访举报问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定》进行调查。重要信访举报件在处理过程中应适时汇报进展情况,处理完毕后上报处理结果。
(二)对事实基本清楚,确有违纪行为,而又明显不够纪律处分的,可按程序,对其采取谈话函询、诫勉谈话等,要求其限期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说明。后续视情况对其进一步追踪调查。
(三)对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没有具体事实、无可查性的,经领导批示后暂存待查。
(四)对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处理。若进行函询的,需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
(五)举报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约请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沟通情况,达成共识,协调落实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查办信访举报,应由三人以上办理,通过分析问题制定调查方案,实施调查并写出调查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处理意见根据调查情况提出,经学校纪委会审议后落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作为违纪案件立案查处,先报学校党委审议,后报上级纪委;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情节轻微尚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采取诫勉谈话和函询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经济退赔、组织调整等方式予以问责;需引起有关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采取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发监察建议书或信访警示函、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与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沟通、开展警示教育等方式进行信访监督。
对实名举报的,要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听取其意见,同时做好其思想工作。
第十三条 信访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要将信访举报的文字材料和调查形成的材料进行整理,按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十四条 对上级单位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个月内办结并报送处理结果。不能如期办结的,要向上级交办部门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或不满意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经复议确认处理正确的信访事项,学校不再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纪委定期向省纪委驻省总工会机关纪检组报告反映学校处置的反映本单位干部的信访件处置情况并及时将相关案卷材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工作纪律
(一)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调查处理情况等,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信访举报件。未经学校纪委主要领导批准,从收到信访举报到办结之前,不得单独与被举报人见面或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联系。经学校纪委移交信访材料处理部门应当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二)信访举报档案保管人要妥善保管好有关材料,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阅看信访材料。
(三)信访举报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对于违反信访举报工作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